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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未送达社戒决定书,视为拒绝社戒而被强戒,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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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2日,A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拒绝社区戒毒人员孙悟空在自己家中出现,遂将之从其家中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同日,A县公安机关依据禁毒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孙悟空不服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法院起诉。

【双方观点】

孙悟空诉称,2016年4月份,因原告(孙悟空)吸毒,A县公安机关拘留孙悟空15日。拘留期满,原告到外地打工,被告(A县公安机关)没有告知原告被社区戒毒。后来有人打电话给原告让原告到被告处签字,但是没有说明签什么字。被告没有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原告及原告的家属。故被告责令原告社区戒毒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原告没有及时到社区报到,也没有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A县公安局辩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从受案到作出决定并送达通知,均依照法定程序做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给原告,虽然被告称电话告知了原告,但被告没有告知内容的证据,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

【律师分析】

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依照法定程序送达给原告及其家属。

依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于拒绝社区戒毒人员,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适用该法律条款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被处罚人是社区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才能将之称为社区戒毒人员。

本案中,被告提供了三份证据欲支持自己办案程序合法,第一份证据是抓获原告当日制作的原告询问笔录,证明被告电话告知原告被社区戒毒,应当到司法所报到,原告明知自己被社区戒毒,至案发之日仍未到司法所报到;第二份证据是被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办案人员电话告知原告因被社区戒毒到司法所报到,但原告一直未去报到;第三份证据是关于原告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原告2016年4月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该决定书中告知原告权利和义务。

笔者认为,第一份证据询问笔录虽然能证明被告电话告知了原告被社区戒毒,需要到司法所报到,第二份证据情况说明也印证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这不能代替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给了原告。

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时作出行政决定,能体现行政决定的就是相应的法律文书。类似的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和内容一般是有法律规定的。拿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为例,不仅要书写违法事实,还要书写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条文、证据,以及在什么期限内到哪个单位报到,逾期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还有不服该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时,该决定书对吸毒成瘾人员尚未生效,因为尚未送达。只有依法送达给吸毒成瘾人员,该决定书才发生法律效力。不送达,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来说,他根本不知道有这份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怎么可能对吸毒成瘾人员发生法律效力?怎么让吸毒成瘾人员按照该决定书执行呢?

如果能用电话通知代替行政决定书送达,社会秩序就会乱套,还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就不需要送达拘留决定书,直接电话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所是收人还是不收人?违法行为人如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人由于没有收到拘留决定书,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救济?即使知道救济途径,去法院立案都很难,因为拘留决定书是法院立案必要条件,没有拘留决定书,法院不会立案。

可以充分想象一下,一个电话,就能让人进拘留所,强戒所,甚至监狱,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第三份证据是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这份证据没有原告签字捺印,反而证明被告没有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给原告,违反了《戒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可以判决撤销。

总之,笔者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依法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给了原告。

二、该案例引申出一个司法实践难题。

该案例引申出一个司法实践难题,公安机关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后,发现找不到人了,怎么执行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案件、强制隔离戒毒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无法对相应违法行为人网上通缉,违法行为人在外地使用自己身份证时,不会因社区戒毒案件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案件触发当地警方预警系统,当地公安机关不知晓,也没有职责协助抓捕违法行为人。处罚地公安机关因为种种原因一般不去外地抓违法行为人,只能等违法行为人回来再执法。

就本案而言,两年后,被告发现原告回来了,本来可以向其送达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告知原告限期到指定社区报到执行社区戒毒,但被告却以拒不执行社区戒毒为由对原告予以强制隔离戒毒,造成被告违法。

这也告诫执法机关必须熟悉规则,尊重规则,严格依照规则办案,才能使自己不违法。

至于上述司法实践难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规则予以解决。吸毒人员的吸毒记录会被输入公安部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吸毒人员在国内任意地点使用身份证,一般会因吸毒记录而触发当地公安机关预警系统。

如果系统内同时有社区戒毒信息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信息,吸毒人员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脱逃人员”,且有规则赋予当地公安机关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和职责,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在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检测时暂时扣留,在指定期限内与处罚地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从而执行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维护法律权威。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告未依法送达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给原告,导致程序严重违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被法院撤销。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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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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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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