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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1日20时许,孙悟空在家中吸食冰毒被查获。A县公安局对孙悟空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另查明,孙悟空于2016年初开始多次吸食毒品甲卡西酮和甲基苯丙胺。
A县公安局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孙悟空不服上述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双方观点】
原告孙悟空诉称,其初次吸毒被查获,不构成吸毒成瘾。
被告A县公安局辩称,原告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原告长期多次吸食两类以上毒品,故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且成瘾严重。原告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观点】
1、无法判定原告是否吸毒成瘾,被告直接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被告对原告“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事实认定,只有原告本人陈述,没有原告曾经使用毒品的检测报告、没有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3、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方面的证据。
【律师评析】
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作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证据确实充分;第二个条件是认定孙悟空“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证据确实充分。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相应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就本案而言,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证据不足。
1、孙悟空不是吸毒成瘾人员。
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的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不是吸毒人员或者非吸毒人员。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是吸毒成瘾人员,也就是说A县公安局没有认定孙悟空是吸毒成瘾人员,缺少一份吸毒成瘾认定书。
退一步讲,本案证据能否从事实上证明孙悟空吸毒成瘾呢?
根据有关规定,对吸毒人员认定吸毒成瘾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1、吸毒检测报告证明吸毒人员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1.2、吸毒人员有使用毒品行为;
1.3、吸毒人员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本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本案尿检报告和孙悟空陈述可以证明孙悟空体内有毒品,且孙悟空使用了毒品,但不能证明孙悟空有戒断症状或者有吸毒史,也就是说从事实上也无法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不是仅缺一份吸毒成瘾认定书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初次查获的吸毒人员,吸毒检测报告检出毒品后,如果公安机关很难认定吸毒人员是否吸毒成瘾,公安人员一般会将其带到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由医生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如果认定吸毒成瘾,则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如果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则公安机关可以对吸毒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2、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多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
本案之所以认定孙悟空长期多次吸食两类以上毒品是因为孙悟空陈述该事实。事实上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孙悟空的该陈述。根据证据规则,该事实属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孙悟空多次使用累计两类以上毒品。
其次,就本案而言,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
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必须有确实充分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吸毒成瘾认定严重就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笔者认为,认定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情形要考虑以下证据:
01
吸毒人员持续吸食毒品的时间:持续吸毒时间越长,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概率就越大;反之就越低。这需要通过吸毒人员陈述、证人证言、毒品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快递寄送信息)、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02
吸毒毒品种类:吸毒人员吸食的毒品种类越多,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概率就越大,反之就越低。毒品种类有苯丙胺类,包括甲基苯丙胺、MDMA、MDA等;阿片类,包括吗啡、海洛因、鸦片等;色胺类、合成大麻素类、芬太尼类,等等。这类证据包括吸毒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的毒品物证、聊天记录等。
03
吸毒的频率:吸毒人员两三天吸食一次毒品和两三周吸食一次毒品不仅仅是吸毒频率不同,而且前者意味着吸毒成瘾概率大,后者吸毒成瘾概率较低。这类证据包括吸毒人员陈述、聊天记录、购买记录等等。
04
戒断反应:吸毒成瘾人员如果不能定时定量吸毒,多多少少就会有戒断反应,戒断反应强烈的,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概率就越大;反之就越低。这类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05
吸毒后的反应:有的人吸毒后会出现幻觉,出现持刀砍人的情形;有的人吸毒后也会出现幻觉,他们只是懒洋洋躺着,畅想在愉悦、刺激的幻觉中。吸毒后反应不同,对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认定也有影响。
06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有过吸毒处罚记录,对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认定也是有影响的。
07
戒毒经历:包括自愿戒毒经历、社区戒毒经历、强戒经历、社区康复经历等。这些戒毒经历说明吸毒人员有过戒毒,再次吸毒被抓,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概率就大很多。
总之,对于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事实认定必须有确实充分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吸毒成瘾严重就直接作出强戒决定。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孙悟空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故不符合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A县公安机关仅凭孙悟空陈述和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就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撤销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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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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