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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根据线索,A县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3日查获孙悟空。孙悟空供述2015年12月3日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面”和“冰”。同日,A县公安机关对孙悟空进行现场尿液吸毒检测,检测结果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孙悟空还供述2013年11月、12月至少五次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筋”进行吸食。
2015年12月4日,A县公安机关某派出所作出吸毒成瘾认定书,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且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人员系该派出所工作人员,审核人为该派出所负责人,加盖了该派出所印章。同日,A县公安机关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作出强戒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强戒二年。
2016年6月3日,孙悟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强戒决定书。
02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吸毒成瘾认定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A县公安机关)没有提供原告(孙悟空)通过社区难以戒毒毒瘾的证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上述强戒决定书。
03 【律师分析】
一、涉案吸毒成瘾认定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记载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吸毒成瘾认定书没有明确记载适用法律、法规的款项,属适用法律不明确,该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笔者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仅有要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还要在相应行政文书上载明作出该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体现行政公文的严肃性、法定性等。本案吸毒成瘾认定书没有记载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件,不应当被采信。
(二)没有提供认定人员的认定资质。
本案被告没有提供认定人员相应资质证据,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2011年公布实施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当提供涉案吸毒成瘾认定书认定人员的吸毒成瘾认定考核合格证明。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该考核合格证明,可以推定认定人员不具有相应认定资质,实质性影响吸毒成瘾认定书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吸毒成瘾认定书其他注意事项。
在审查吸毒成瘾认定书时,笔者认为还应当注意审查审核人签字和印章问题。
2011年公布实施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24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还需要审查吸毒成瘾认定书上是否有第三人签字,这个第三人就是所在单位负责人。如果缺少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则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件;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还需要审查吸毒成瘾认定书上是否加盖有所在单位印章。如果没有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则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件;如果加盖的不是所在单位印章,也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件,比如,认定人员一个是县局工作人员,一个是某派出所工作人员,加盖的是该派出所印章,笔者认为这样的吸毒成瘾认定书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件。
二、被告是否有必要提供孙悟空通过社区难以戒除毒瘾的证据。
被告是否应当提供孙悟空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证据,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涉案强戒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是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根据该法律条款,被告既要举证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也要举证孙悟空通过社区难以戒除毒瘾。被告没有提供后者证据,属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强戒决定书,笔者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就本案而言,孙悟空没有因吸毒被处罚的“前科”,孙悟空多次吸食毒品的事实依赖于孙悟空的供述,没有涉案他人证言印证;且孙悟空2015年12月3日吸食毒品距最近一次吸毒时间间隔长达两年。据此,笔者认为孙悟空完全有可能通过社区戒毒方式戒除毒瘾。
决定强戒二年属于一种较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在作出该决定书应当慎重。在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时,应当提供吸毒成瘾人员通过社区难以戒除毒瘾的证据,这才符合立法本意,确保维护社会法益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获得平衡。
04 【律师评论】
本案例发生时间是2015年,距今七、八年了。那时,禁毒压力较小,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判案压力较小,法官敢判公安败诉。如果发生在当前,本案判决结果估计会发生明显变化。毕竟当下,司法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法官明显趋向保守了。
笔者接触的几个吸毒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无论是从证据上,程序上,还是适用法律上,对原告均非常有利,律师也信心满满,但判决结果往往差强人意。这样的判决书特点是要么不说理,要么回避原告的观点、证据,直接判原告败诉,令原告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笔者不能理解法官为什么这么保守,这也不是律师能决定的问题。笔者的办案经验是能在行政复议阶段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到法院阶段解决;能在一审法院审判阶段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到指望到二审法院审判阶段解决;能在二审法院审判阶段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到申请再审阶段解决。总之,越往后解决问题,阻力会越大,难度会越大!
笔者还知道,道阻虽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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