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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2017年3月6日11时许,孙悟空在家中采取烧板烫吸方式吸食麻古。经尿检,孙悟空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另查明,孙悟空在2015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A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A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孙悟空不服上述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法院依职权责令被告(A县公安局)提供了认定人员资格证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法院根据本案证据和法律,判决撤销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法院观点】
结合本案证据,法院认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的认定人员郑警官具备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而另一位认定人员唐警官不具备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该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应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而本案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加盖的是A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印章,没有加盖A县公安局印章,程序存在瑕疵。
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是证实孙悟空吸毒成瘾的主要证据,由于该认定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予以采信,故孙悟空吸毒成瘾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
【律师分析】
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不成立,必然导致本案主要证据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办案单位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适用上述法律条款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予以支持。本案由于认定人员不具有认定吸毒成瘾资质,导致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A县公安局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缺少了主要证据,法院予以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认定人员是否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质决定着吸毒成瘾认定书是否合法有效。
吸毒成瘾认定书是否合法有效决定着吸毒人员是否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是否合法有效往往决定着吸毒成瘾人员是否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如果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吸毒人员基本上三年时间不能离开所居住的社区;如果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吸毒成瘾人员就不得不在强戒所待二年,表现好的,可以提前半年左右出来;表现不好,可以延长一年。
故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合法性有效性往往是法庭争议的焦点之一,认定人员是否有吸毒成瘾认定资质是争议焦点中的焦点。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有两类人可以依法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严重),一类是公安人员;另一类是戒毒医疗机构的医师。
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人员要求具备的资质是:一是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二是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两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关于二级警员警衔。二级警员警衔是人民警察五等十三级警衔中的最低一级,警服肩章上是一颗豆。如果肩章上不是豆,而是一个拐或者两个拐,则不符合认定资质。
关于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笔者的理解是应当是在禁毒部门从事禁毒执法工作两年以上。在经侦或者交警队伍中执法两年的经历不应当被认定为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关于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司法实践中往往以考核合格证或者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形式存在。如果卷宗里没有这些资格证,可以以认定人员不具备认定资格为由抗辩,或者要求法院调取相应资质。
对于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人员要求具备的资质是:一是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注,已废止,于2021年7月1日被《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取代)的有关规定;二是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关于医师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的注册单位应当是戒毒医疗机构,不能是外单位;如果医师系在多个单位注册执业,须有有关批准手续;医师的执业范围是精神卫生专业,不能是其他专业;医师在定期考核有效期内出具认定书,超过该有效期出具认定书会导致认定书存在证据瑕疵;
关于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笔者理解为在戒毒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师在从事戒毒医疗工作满三年后才有资格认定吸毒人员是否吸毒成瘾(严重)。这是硬条件,至于持续三年还是累计三年从事戒毒医疗工作,当前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从事戒毒医疗工作满三年,可以通过所属卫健委调查核实。
关于医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这是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的范畴。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调查该医师的技术资格,至少是中级以上,而且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符合该条件,必然影响吸毒成瘾认定书的有效性。
有一个强戒案件,因为被某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孙悟空已经在强戒所关了半年多了,一审行政诉讼也打了四个多月了,案件迟迟没有进展,该案代理人判断维持强戒决定的可能性很大,他就找笔者寻求突破口,笔者建议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挖挖这家戒毒医疗机构资质及这两位医师的认定资质。不挖不要紧,一挖吓一跳。这两位医师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时执业注册单位不是该戒毒医疗机构,其中一位医师执业范围竟然是中医专业(精神),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足两年。虽然该戒毒医疗机构系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但由于医师不具有认定吸毒成瘾资质,必然导致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予以采信,强戒决定迟早会被法院撤销。
综上所述,在处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案件时,如何质疑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从认定人员吸毒成瘾认定资质入手也许柳暗花明又一村!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文章在论述过程中,注重细节的把握和论据的充分性。例如,在分析认定人员资质时,文章不仅指出了认定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还结合实际情况对警衔、执法工作经历、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使得论据更加充分,说服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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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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