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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是难点,如何破解,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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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出难点

2018年5月8日,孙悟空被怀疑吸毒,被A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在办案区内,民警对孙悟空的尿液进行现场吸毒检测,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当日,孙悟空陈述其于2018年5月6日第一次吸食海洛因。据此,A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拘留十五日。

同日,A县公安局做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据此,A县公安局做出社区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社区戒毒三年。另查明,孙悟空在戒毒所进行行政拘留过程中,戒毒所于2018年5月9日、5月10日、5月11日连续对孙悟空进行戒断症状观察后,作出《戒毒人员戒断症状登记表》。

孙悟空不服社区戒毒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涉案社区戒毒决定书。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法院认为,依据上述规定,戒毒所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戒毒人员戒断症状登记表》,证明孙悟空有戒断症状,但A县公安局提前三日,即于2018年5月8日就作出了《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并据此同日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社区戒毒三年。涉案《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笔者认为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是《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该条款吸毒成瘾认定可操作性强,界限清晰,比如尿检和发检均呈毒品阳性,或者有证据证明有戒断症状,或者曾经吸过毒,就可以直接认定吸毒成瘾。

本案错在A县公安局民警先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再收集吸毒成瘾的关于戒断症状的证据,用于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的依据,属于程序违法,导致《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不能被采信。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吸毒成瘾,故A县公安局作出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司法实践中,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也可以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吸毒人员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这类吸毒成瘾认定意见技术性强,认定过程不透明,认定依据模糊,认定界限模糊,律师很难有效质疑。

分析难点

这是有客观原因的。

0戒毒医疗机构和医师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行为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不受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则约束

戒毒医疗机构经过省级卫健委会同省公安厅指定,就具有了吸毒成瘾认定资格。法院在审查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合法性时,往往会审查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的机构是否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格;戒毒医疗机构由于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故不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一是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取代);二是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这些条件界限模糊,比如,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是否局限于所属的戒毒医疗机构,司法实践中,就有外聘的非戒毒医疗机构的医师参与了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只需戒毒医疗机构一份聘书即可;戒毒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只需要该机构一份任命书就可以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再比如,从事戒毒医疗工作如何认定?没有明确界限;不少于三年,是连续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还是断断续续从事戒毒医疗工作累计不少于三年,也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从有利于认定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合法性的角度进行解释和采纳,而司法鉴定人就不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家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不能兼职,等等。

0认定依据和认定过程模糊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这条规则就是医师认定的依据。这条规则要求医师结合这些辅助信息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但规则本身是很模糊的,这就要求医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戒毒医疗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准,说的直接一点,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师的经验

0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很难被推翻

笔者认为,吸毒成瘾认定类似于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观性很强,也很神秘,法律人士很难撼动这些专业人士给出的认定意见。一件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诉讼案,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和强戒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认为自己吸毒是事实,但没有吸毒成瘾严重,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是错误的,故仅仅针对强戒两年的强戒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采取了刨祖坟式的抗辩策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12345热线等方式获取了医师的毕业证书、从业经历等信息,认为该医师进行吸毒成瘾认定不符合有关规定,就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医师;对有关部门回复不服,也去法院起诉医师和有关部门,等等,但这均没有阻止法官采信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进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辟蹊径

既然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很难被推翻,站在被处罚人角度,如何破局呢?

笔者通过一个案例尝试如何破局。一个留学生从美国回国后,被举报在美国抽大麻,公安机关在该留学生尿液中检出THC成分,戒毒医疗机构认定该留学生吸毒成瘾,据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我们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均提起行政复议,最后,公安机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上述案例说明一旦吸毒事实不成立,则相应的社区戒毒决定或者强戒决定也不会成立,因为社区戒毒决定或者强戒决定依赖于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依赖于该次吸毒事实成立,该次吸毒事实不成立,则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也不会成立,相应的社区戒毒决定、强戒决定也不会成立。无需再评价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了。

当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控告、诉讼等方式质疑《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也是好办法。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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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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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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