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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没有“戒毒医疗服务”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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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3日,甲县公安局因孙悟空吸毒作出给予孙悟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1月20日,甲县公安局因孙悟空被某医院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而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孙悟空不服该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涉案医院取得省卫计委、省公安厅指定的承担吸毒成瘾认定资质后至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载明“戒毒医疗服务”期间,涉案医院能否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孙悟空主张的涉案医院不具备鉴定资质,从事戒毒医疗执业未经当地卫生局许可的观点。甲县公安局提供的吸毒成瘾认定医疗机构名单可证实涉案医院系我省卫计委、省公安厅指定的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有无载明“戒毒医疗服务”均无法否定其具备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资质,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还认为,甲县公安局依据涉案医院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符合法律规定等,判决驳回孙悟空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依据当时《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戒毒医院要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医疗机构取得戒毒医疗服务资质后方可开展戒毒医疗服务。戒毒医疗机构如果要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就本案而言,甲县公安局举证说涉案医院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公安厅指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内,孙悟空举证说涉案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内没有“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如果双方陈述都属实的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从逻辑上分析,涉案医院在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戒毒医院的同时,也获得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公安厅指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资质,因为在涉案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内尚未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情况下,该医院不会是戒毒医院;由于不是戒毒医院,故其不可能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公安厅指定的吸毒成瘾认定资质,故涉案医院申报戒毒医院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同时,也获得了指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那么,我们判断法官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官认为,只要涉案医院获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公安厅指定的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资质,即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内没有“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涉案医院也可以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涉及到行政登记许可制度和规则效力大小两个方面。

(一)关于行政许可登记制度

许可类登记存在事先预设的法律禁止,禁止相对人未经事先登记从事某特定行为,相对人的行为依赖于行政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预设法定条件以及事先审查,保障对公共利益无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实行行政审批程序;医疗机构执业,实行登记制度,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等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就本案而言,涉案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没有“戒毒医疗服务”,其不应当从事戒毒医疗工作,包括吸毒成瘾认定;至于吸毒成瘾认定是不是属于诊疗行为,存在争议,但吸毒成瘾认定只能由戒毒医院专业医师予以认定,这一点没有争议。

(二)关于规则法律效力大小问题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是公安部制定的规章,其效力低于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虽然《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指定,但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指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必须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否则,就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0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

行为人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因认定吸毒成瘾而被社区戒毒,或者因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等法定情形而被强制隔离戒毒,从而,行为人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也会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就本案而言,孙悟空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因为被认定吸毒成瘾严重而被强制隔离戒毒。孙悟空放弃了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而是针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也许孙悟空认为自己确实吸毒了,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但不应当被认定吸毒成瘾严重而予以强制隔离戒毒,毕竟是第一次吸毒被处罚,故仅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让法院判决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就必须让法院不采信《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因为该证据是认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成立的“基石”。

一般情况下,要想不让法院采信精神病专家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书》,其难度不亚于摘月亮。当然,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而本案缺少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的证据,这是一个严重的证据瑕疵问题,但这不是本文论述的内容。

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孙悟空是吸毒人员,吸毒成瘾认定严重的认定对象必须至少是吸毒人员。如果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各种原因被法院撤销,则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是吸毒人员,故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也会一并撤销。

虽然让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难度也很大,但至少多了一个救济机会,且比起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难度相对来说会小很多。

故笔者认为,较为恰当的诉讼策略是提起两个行政诉讼,一个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一个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样,法院必须审理这两个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进行“戒毒医疗服务”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是不能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在被行政处罚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有较为恰当的诉讼策略。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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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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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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