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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撤销强戒决定:吸毒成瘾认定书缺少认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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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孙悟空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

2019年8月29日,警方接到关于孙悟空有吸毒嫌疑的线索并于当日将其抓获。同年8月30日,经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检定,送检的孙悟空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警方对孙悟空进行询问,孙悟空交代2019年4月的一天,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的违法事实。警方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孙悟空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责令30日内重新作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警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观点】

一、关于法律适用方面

警方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而警方对孙悟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前后矛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没有“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社区戒毒、强执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关于“吸毒成瘾严重”,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故警方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法律适用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上应保持一致。

二、关于程序上的主要问题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警方提交了2019年8月30日《吸毒成瘾认定书》,两位民警作为认定人员签字确认,认定结论为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但警方没有提供该两位民警的相关资质证明,对此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观点】

警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孙悟空存在吸食冰毒的违法事实,但适用法律前后矛盾;在程序上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合法程序的相应证据,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结论,应当予以维持。警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两级法院均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警方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这类判决是非常少见的。

笔者比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这三部程序法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适用民告官案件审理程序的法律。该法第一条规定了本法宗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十八条规定,最高法院授权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系列法律规定均是为了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行政权无论在哪个朝代,都是最大。当今,现代民主发展趋势要求司法权依法约束行政权。在我国,民告官案件数量会越来越多,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量也会增加。

就本案而言,由于孙悟空有过社区戒毒史,且之后再次吸毒被抓,警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但事实上警方错误适用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作出相应决定,而且是适用了一个不存在的法条,所以两级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警方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的。

就本案而言,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还是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均要求被处罚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处罚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不得适用这两条法律规定,作出对被处罚对象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或者吸毒成瘾严重,要求认定人员系符合法定条件的民警,对符合吸毒成瘾或者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明吸毒人员吸毒成瘾或者吸毒成瘾严重的证据表现形式就是两名有吸毒成瘾认定资质的认定人员签字的《吸毒成瘾认定书》。

如上所述,在本案中,《吸毒成瘾认定书》是决定孙悟空是否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关键证据,也是代理律师审查的重点。在一审、二审阶段,警方均没有提供《吸毒成瘾认定书》上两名认定人员的吸毒成瘾认定资质,可以直接推定这两名认定人员资质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这份认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被法院采信。

警方关键证据出问题了,想让法院支持警方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警方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撑法院裁判文书的基础,关键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因素。就本案而言,即使不考虑警方适用法律错误,《吸毒成瘾认定书》认定人员的资质严重瑕疵导致该认定书没有被法院采信,相应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就如同没有地基的大楼,怎么可能稳固呢?这也告诉我们在办理诉讼案件时,要学会抓大放小。每位法官每年审理几百件案件,压力很大,如果代理人就证据事无巨细向法官娓娓道来,可能反而淹没了关键证据的质证意见,且令法官反感。

总之,关于吸毒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其规律、特点,代理人应精通相关法律,紧盯证据,抓大放小,切实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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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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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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