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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于对吸毒成瘾人员理解不同,一审撤销强戒决定,二审维持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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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31日,A市公安机关对孙悟空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决定责令孙悟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10月31日至2014年)。

2016年12月22日,A市公安机关查获孙悟空,经调查核实,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并以孙悟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

孙悟空不服,于2017年1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对于被告(A市公安机关)认定原告(孙悟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事实,原告并无异议,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属于吸毒成瘾人员,且被告查获原告时其尿检结果和毛发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故被告认定原告属于吸毒成瘾人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A市公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1年10月31日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并对孙悟空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孙悟空接受社区戒毒,孙悟空对此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故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2011年认定其为吸毒成瘾人员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孙悟空)在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之后,理应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接受吸毒检测且离开居住地3日以上须书面报告,但被上诉人擅自离开居住地数年,且在接到要求其接受吸毒检测的通知后未回居住地接受吸毒检测,被上诉人应承担起无视法律规定和社区戒毒协议约定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主张被查获时尿检和发检均呈阴性以及自称五年没有吸毒,已经不属于吸毒成瘾人员,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实行社区戒毒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中的吸毒成瘾人员如何确定?

【律师分析】

一审法院以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二审法院认定孙悟空之前曾经被认定过吸毒成瘾人员,A市公安机关以孙悟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为由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应当维持,从而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必须有证据证明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A市公安机关才能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所以出现相反的判决结果,原因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吸毒成瘾人员认定理解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在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A市公安机关必须先对孙悟空做吸毒检测,并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二审法院认为A市公安机关在2011年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并责令其社区戒毒三年,基于孙悟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A市公安机关于2016年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需要对孙悟空再次作出吸毒成瘾认定。

律师认同二审法院的观点,理由是:

1、从管理社会秩序角度考虑,对于孙悟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必须管控,否则,会严重削弱公安机关管控吸毒人员的措施和力度,所以对于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吸毒成瘾人员必要时可以做扩张解释,如同上述二审法院的认定;

2、A市公安机关于2011年基于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而依法责令孙悟空社区戒毒。A市公安机关基于孙悟空严重违反该社区戒毒协议,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这几个事件相互之间具有紧密关联性,故在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可以对吸毒成瘾人员做扩张解释。

3、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已经明确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律师认为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对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规定不是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吸毒成瘾人员的惩治措施,而是基于吸毒成瘾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可以推定其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必须通过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才可以戒除毒瘾。

无论是社区戒毒三年,还是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立法的出发点均是通过这些措施让吸毒成瘾人员完全戒除毒瘾,早日回归社会,而不应当认定为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惩戒手段。

基于上述分析,律师认为即使行为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自被责令社区戒毒以来超过三年(社区戒毒期间)没有再吸食毒品,且被查获时吸毒检测报告也呈阴性,公安机关不宜再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否则就违背了立法本意。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自被责令社区戒毒以来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事实确实已经发生,且被查获时未超过三年,即使查获时吸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行为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自社区戒毒以来一直没有再吸食毒品,但由于仍在三年社区戒毒期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仍可以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本案孙悟空虽然于2016年被查获时尿检和发检均呈阴性,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孙悟空被抓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吸食毒品,不能证明2011年至2016年期间没有吸食毒品。如果孙悟空能提供2011年自社区戒毒以来至2016年被查获时每年间隔六个月的毛发吸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检测报告,律师认为法院不宜维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故就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吸毒成瘾人员认定问题,律师认为:

1、发生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情形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情形的,如果查获行为人时吸毒检测报告为阴性,吸毒成瘾人员认定可以如上所述做扩张解释。

2、发生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或者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必须对行为人做吸毒成瘾认定,在作出吸毒成瘾认定后才能对行为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在审理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据立法本意,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做到既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又保障了人权。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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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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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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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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