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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具有强戒史的吸毒人员4-6厘米毛发检出冰毒,能强戒吗?

免费 王红兵 时长/课时:8分钟/0.17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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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悟空系吸毒人员,有多次吸毒强戒前科。最后一次强戒时间是2016年8月,2018年8月强戒期满出所。2023年8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情报抓获孙悟空。经询问,孙悟空拒不承认有复吸毒品行为。经检测,孙悟空尿检结果呈阴性,孙悟空头顶后部距发根端3厘米内毛发检测结果呈阴性,孙悟空头顶后部距发根端4-6厘米处毛发检测结果为检出冰毒成分,含量为0.3纳克/毫克。

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能否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律师分析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本案案情而言,公安机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对孙悟空作出强戒决定。第一个条件是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第二个条件是举证证明孙悟空强戒后再次吸食毒品。

我们依次分析本案案情是否满足这两个条件。

一、依据本案案情,不能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

(一)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

1、强戒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而不是吸毒人员。

2016年8月份,孙悟空被最后一次强戒。那时,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那么,2016年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的证据能否在7年后的案件中继续用来证明孙悟空是吸毒成瘾人员呢?笔者认为显然不能,7年时间足以戒除几轮毒瘾了,故公安机关如果对孙悟空作出强戒决定,必须另行证明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

2、就本案而言,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人员证据不足。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就本案案情而言,孙悟空体内没有毒品成分,因为尿检阴性;即使符合规范的毛发检测出毒品阳性,笔者认为,这只能证明孙悟空摄入过毒品,不能证明孙悟空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因为毛发是体外之物,毛发中的毒品成分不能认定为体内毒品成分。

当然,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该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笔者反复阅读《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很多遍,实在找不出戒毒医疗机构依据什么规则、履行什么程序出具吸毒成瘾认定书。这是令人担忧的事情,因为规则不透明、程序不公开,且如果对相应的吸毒成瘾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任何救济途径。不过就本案而言,没有发现有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书。

二、就本案案情而言,不能认定孙悟空吸毒。

(一)吸毒的概念。

至今为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吸毒行为这个概念给出一个权威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时尺度不一。笔者认为,认定吸毒行为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毒品,如果不是毒品,比如依托咪酯,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吸毒;第二个条件是主动性。如果是被诱骗吸食或者被强迫吸食,则不宜认定行为人吸毒;第三个条件是排除医疗目的。出于医疗目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那是治病,显然不能认定为吸毒。

(二)毛发取样长度不符合《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有关规定。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

本案案情证实孙悟空发根端3厘米以内头发检测结果为阴性,这说明孙悟空自毛发提取日前6个月内没有摄入过毒品。

本案案情证实孙悟空距发根端4-6厘米处毛发检出冰毒成分,含量为0.3纳克/毫克,可以推断出孙悟空自毛发提取日6个月前摄入过毒品成分。

但是现行规则并没有规定距发根端4-6厘米处检测结果为阳性,表明被检测人员自毛发提取之日6个月前摄入过毒品。行政执法有个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执法时必须依据规则。不能超越规则或者创造规则执法。基于规则没有规定该情形,不宜违反规则认定孙悟空吸毒。

(三)排除医疗目的服用有关药物或者被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冰毒情形。

《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第二点规定,甲基苯丙胺摄入人体后,部分以原体形式从尿液中排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人员尿液中可以检出甲基苯丙胺,但是由于个别药物在人体中代谢也可以产生甲基苯丙胺,因此应当排除被检测人员服用相关药物(如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司来吉兰)的前提下,方可认定其摄入了甲基苯丙胺,其主动吸食毒品行为是否成立,还应当结合实际查处情况,排除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情况。

依据上述批复,公安机关需要排除孙悟空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有关药物情形,需要排除孙悟空被诱骗或者被胁迫吸食毒品的可能性,笔者认为相应举证责任应当由孙悟空承担,而不是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能否对具有强戒史的行为人作出强戒决定,既需要证明行为人吸毒成瘾,还需要证明行为人再次吸毒,证明后者情形成立必须依据现行有效规范认定吸毒,而不能超越或者创造规范认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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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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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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