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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案件行政复议、诉讼实务要点

免费 赵宏伟 时长/课时:5分钟/0.1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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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常常能接到这样一类咨询,当事人的亲友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此时家属往往显得手足无措,急病乱投医。笔者也亲自办理多起当事人与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该类案件有一定实务办理经验,现在结合互联网案例检索技术,就该类案件的代理要点总结归纳如下:

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送达时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实务中,公安机关往往没有及时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和所在单位,明显违反了《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二、公安机关未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实务中,个别案件存在询问笔录前未附有《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情形。未附有《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认定为程序违法。同样,没有告知权利义务的询问笔录也应当因程序违法而不予采信。

三、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程序性证据漏洞

  对吸毒成瘾的认定有着严格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需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不能仅凭吸毒者的陈述和现场检测报告认定。

  (一)吸毒检测的提取过程

  1、《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实务中,公安机关往往无法提供吸毒检测器材的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据;强制检测的,往往缺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手续,这都属于程序违法。

  2、尿液等生物样本的提取过程,仅有提取笔录,而无录音录像予以佐证。

  3、若是去戒毒医疗机构进行毒品检测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实务中,公安机关往往无法提供检测试剂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据,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不客观。

  (二)实验室检测鉴定文书问题

  实务中,往往存在迟延送检的问题;没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材料的问题;没有鉴定方法及鉴定过程的描述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检验报告结果合法性存疑。

  (三)《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的问题

  1、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二级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实务中,往往会存在仅有一名民警签字确认的情形;两名民警缺乏相应资质。

  2、依《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实务中也存在认定意见并未在24小时内出具的情形,程序违法。

  以上就是笔者对强制隔离戒毒案件提起行政复议、诉讼要点的归纳、总结。

(来源:微信公号“勇者不惧”)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赵宏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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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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