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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是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推动广大行政机关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保障知情权的重大举措,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
整整一年过去了,结合办案实践,再次温习《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梳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理方式,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规范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
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决定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共有9种,分别是:维持、驳回、责令重新答复、变更、撤销(部分撤销)、责令公开、确认程序违法、确认行为违法、行政复议终止。
维持决定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主要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主要用于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单独就程序性处理复议的、对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等情形。
责令重新答复决定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主作用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情形。
变更决定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主要用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答复内容不适当的,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但未正确适用依据的两种情形。
撤销(部分撤销)决定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主要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没有按时答复并提交证据的等情形。
责令公开决定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尤其是《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实际上是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一种明确授权,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责令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必再“责令重新答复”。
确认程序违法决定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主要用于需要保留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效力或者其他决定形式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实质上与事无补,但行政行为程序确有违法的情形。
确认行为违法决定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主要用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主要用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时的9种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和主要适用情形明确以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规范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作为行政复议审理机关和具体办案人员,原则上只能在这9种处理方式之内作出处理,不宜再作出“造法式”的独创决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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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岚皋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微信号:wx342635686
先后在十余个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任负责人,对行政工作和企业运营熟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现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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