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都是规定的“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条里面的“可以责令”其意思就是可以责令重新做出,也可以不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责令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在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实务中,如果我们行政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同时却没有责令限期重做,那我们行政机关到底应当怎么处理呢?经过梳理发现,其实,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同时没有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我们共有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应当重新启动行政程序,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理由是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是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复议决定在实体上只是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未对申请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且复议决定作出后仍需要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并不能当然地回到被复议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也正是因为如此,行政复议法才明确规定,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同时,可以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即便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同时作出责令限期重作的决定项,作为享有相应处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对存疑事项也有重新进行调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义务。例如:某企业对一次公开招标行为进行质疑后,对质疑不服又向县财政局进行投诉,县财政局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结论以后,某企业不服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县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但没有同时责令限期重做。这种情形下,因为复议决定撤销了原投诉处理决定,相当于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财政局还没有做出处理,县财政局就应当重新启动行政程序,重新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二种方式是接受复议决定不用重新做出任何行政行为。意思是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彻底否定了被复议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认为被复议行政行为完全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尤其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撤销被复议行政行为意味着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恢复到被复议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例如:某申请人通过在A市注册并运营的网络平台购买了生产地为B县的一产品,后申请人向B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B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申请人对书面回复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B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越职权为由撤销了原行政行为。这个时候收到的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就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彻底否定,因为B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处理这个投诉的职权和职责,就没有必要重新做出任何行政行为。
第三种方式为是否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全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可以重新做也可以不重新做。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原行政行为,是一种监督且是内部的层级监督,更是一种对依法行政的执法监督,发现原行政行为有不合法的情形,就应当撤销从而促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依法行政,但这种撤销或者说评价仅仅是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并非对事情本来面目的评价,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仍会被得以尊重。所以,是否重新启动行政程序,是否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判断权和决定权就再次回归到了行政机关手中。例如:交警大队给县交通局移交了一条案件线索,并移交了部分笔录,县交通局在简单调查核实后给某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处罚主体错误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但没有责令限期重做。这个时候,对于移交的案件线索,是否立案调查以及调查谁?是否需要处罚以及处罚额度是多少?这些首次判断权就又回归到了行政机关,是否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全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可以重新做也可以不重新做。
当然,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也是不断发展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肯定会有一些新变化,本文梳理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但没有责令重做的三种处理方式仅是现阶段下的实务操作,随着行政复议被定位于“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和《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行政复议过程中此类问题的解决会更加务实,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有理由相信,依法行政会越来越成为行政机关的标准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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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岚皋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微信号:wx342635686
先后在十余个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任负责人,对行政工作和企业运营熟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现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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