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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行政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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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区分申请人是公民与否,而有不同的期限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百八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的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彼时的行政诉讼法尚不允许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但该司法解释仍 在极小的范围内将调解引入了行政诉讼,那就是在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赔偿的情况下,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问题进行调解。所以,该司 法解释第八十三、八十四条规定的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中就有了行政赔偿调解书。

  2014年11月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将调解引入了行政诉讼。该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 调解。”可见,行政调解书已经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一种法律文书。那么行政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期限是什么呢?目前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分别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 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会有以下几种结果:

  1、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最终程序,即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后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如果当事人在六十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当然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后的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最终程序,当事人在六十日内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作出维持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的期限法 律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的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应当是没有疑义的。

  3、法律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制度的,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决定后六十日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则行政机关可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当然法律规定超过六十 日的除外)后的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制度的,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决定后六十日内申请复议的,这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后所涉及的强制执行问题则按前述关于法院行政裁判文书 的申请执行期限规定来处理。

  5、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则行政机关可于六个月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三个月内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则其后所涉及的强制执行问题按前述关于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规定来处理。

  综上,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决定,首先需要行政决定有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所谓“确定力和执行力”是指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提起行政救济的期限内提起行政救济,则自此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当 事人经复议、诉讼之后救济权利穷尽的,则自穷尽救济权利之日起,行政决定就具有了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从当事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及时提出执行申请,提高行政效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这三个月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所明确规定的。

三、关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的申请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4号《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 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那么,该类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应如何确定呢?此类案件虽经行政审判并作出了判决,但由于生效判决只是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仍然是其具体行政行为,故笔者认为申请执行的期 限应当是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

来源:微信公众号(诉讼与仲裁)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耆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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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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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耆贵,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曾任北京市某区法院执行庭法官十年。职业领域:强制执行案件、房地产案件诉讼与仲裁、股权投资纠纷诉讼与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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