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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诉讼案件,新的突破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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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5日3时许,A市公安机关在某宾馆抓获孙悟空。孙悟空供述其于2013年6月24日13时左右吸食过冰毒。当日,现场尿液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孙悟空在现场检测报告上签名捺印。

A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止)。

另外,2012年8月23日,孙悟空因吸毒被B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013年4月13日,孙悟空因吸毒被C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于2013年4月2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孙悟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A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争议焦点

1、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2、程序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一 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根据上述案情简介,孙悟空是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被抓,且现场检测出冰毒阳性,孙悟空在现场检测报告上签字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依据该规定,A市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孙悟空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但是本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引用的法律依据是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对此,在法庭上,A市公安机关辩解说是系统自动生成,应当为该条第一款第(二)项。法院没有接受这种辩解,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悟空在C市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后,按时到指定社区执行地的公安机关报到,不存在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情形,A市公安机关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证据不足。

行政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罚决定书的依据。处罚决定书引用了哪条法律条文,就要判断该法律条文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如果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直接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主要证据不足,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

或者根据案件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判断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也是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之一。

笔者认为,法院不应当容忍公安机关辩解称其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属于笔误或者系统自动生成等说法。公安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直接影响相对人的自由、财产和名誉;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的出具需要内部层层审批,可以理解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经过层层认可的,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的意志。

退一步讲,即使公安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上引用的法律条文存在错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撤销该处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上出现的错误,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其他法律文书予以补正或者纠正。

二 程序是否合法,如何审查?

(一)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听取了孙悟空陈述和申辩?

孙悟空起诉称:1、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A市公安机关在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前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并需当场告知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本案A市公安机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A市公安机关应当听取孙悟空的陈述和申辩,但本案A市公安机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听取了孙悟空的陈述和申辩。

一审法院认为A市公安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已经履行上述程序和义务的证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运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公安机关出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强制隔离戒毒条款规定在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并没有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中,故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审查A市公安机关出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颁布时间较早,分别是2007年和2011年,当时这两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出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法定程序,包括告知程序、听取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程序、救济程序等。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九条明确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设置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之一。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了公民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有效弥补了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程序的缺失。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因为这涉及到公民长达两年的人身自由。有的吸毒人员宁愿因贩毒被判刑六个月或者一年,也不愿意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哪种行为被羁押时间长,哪种行为被羁押时间短,他们一清二楚。

故在处理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诉讼案件,我们完全可以运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审查公安机关程序是否合法。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案件,如果法院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告知相对人权利的职责,没有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没有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和期限,法院一般会认为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公安机关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A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作出相应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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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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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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