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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撤销:自愿戒毒不等同于强制隔离戒毒

免费 王红兵 时长/课时:9分钟/0.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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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悟空曾因吸毒于2010年10月27日被警方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月2日晚,孙悟空同猪八戒、沙和尚在孙悟空家中用自制工具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使用甲基苯丙胺试纸对孙悟空尿液进行吸毒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2013年1月3日,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孙悟空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3日,孙悟空出具自愿戒毒书一份,希望警方帮助其戒毒,警方于当日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孙悟空吸毒成瘾,并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8年1月18日开始执行。另查明,警方没有向法院提交吸毒检测人员的吸毒检测资格证。

孙悟空对警方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是对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戒毒作出的规定,不是警方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律依据,警方依据该条款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吸毒检测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警方于2018年1月3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争议焦点

一、对于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戒毒情形,警方能否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二、不提交检测人吸毒检测资格证书,检测程序是否违法?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对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戒毒作出的规定,不是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律依据,对此,笔者是认同的,理由是:

一、上述条款从字面意思理解,就强制隔离戒毒事宜,吸毒成瘾人员和警方之间是一种平等契约关系。

吸毒成瘾人员真诚自愿强制隔离戒毒,向警方提出要约申请,警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当书面告知吸毒成瘾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后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比如遵守戒毒场所纪律,服从戒毒安排以及会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等,吸毒成瘾人员充分认识到强制隔离戒毒面临的法律后果后仍坚持自愿强制隔离戒毒,并在相应的告知书上签字捺印后,警方可以作出同意强制隔离戒毒的承诺,吸毒成瘾人员和警方签署一份书面强制隔离戒毒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而不是警方单方作出一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

就本案而言,孙悟空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书写一份自愿戒毒书,希望警方帮助其戒毒。孙悟空并没有到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真实意思表示,警方不宜仅仅依据自愿戒毒书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退一步讲,即使孙悟空书面申请自愿强制隔离戒毒,警方予以同意,也不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宜和孙悟空签一份类似书面协议,警方依据该协议将孙悟空送入强戒所戒毒。警方一旦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则公安系统内会有相应的记录,之后警方一旦发现孙悟空再次吸毒,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孙悟空就直接面临着被再次强制隔离戒毒的命运。显然这不符合孙悟空的利益,不利于鼓励吸毒人员自愿戒毒。

二、禁毒法对警方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具体情形已经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品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具体规定了警方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适用情形。

就本案而言,警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悟空符合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一种情形,因为孙悟空没有接受过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正在社区戒毒;也不足以证明孙悟空符合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因为孙悟空不是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孙悟空仅仅是吸毒成瘾人员。

三、法院极其重视吸毒检测人员资格证及吸毒成瘾认定人员资格证问题。

(一)关于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的问题。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第二款规定: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第三款规定: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依据上述规定,现场检测人员并没有现场检测资格证要求,但是2009年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法制部门要对基层一线执法民警和派出所民警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重点培训现场检测样本的提取和保存、现场检测器材的使用、现场检测报告书的制作使用等具体方法和程序,确保《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正确实施。经培训合格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确保执法主体合格;没有取得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的执法人员,一律不得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测。

故吸毒检测资格证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合法的前提。另外,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毕竟是(吸毒)治安处罚的基础,关系到涉嫌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甚至影响到其未来的人生,故要求(吸毒)现场检测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证是必要的。

有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但警方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现场(吸毒)检测人员的培训合格证,则该现场检测报告就存在严重的瑕疵。

(二)关于认定吸毒成瘾人员资格证问题。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吸毒成瘾认定涉及到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比吸毒治安处罚惩罚力度大很多,故《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具体规定了吸毒成瘾认定人员的资格问题。

如果吸毒成瘾认定书签署人员没有相应的资格证,显然吸毒成瘾认定书存在重大瑕疵,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类似判例,吸毒成瘾认定人员资格证缺失问题导致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综上所述,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戒毒,警方不宜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其强制隔离戒毒。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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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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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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