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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辞任

免费 李颖 时长/课时:6分钟/0.1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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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成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辞任与补任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变化对于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以及法律责任的明确具有重要意义。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法律行为的代表,其行为直接代表公司的意志,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在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对外交往中,法定代表人的决策和行为往往关系到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法律变化

一、扩张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

旧法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这意味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选人范围显著扩大,包括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兼任董事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等。

对于一般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或开展商务活动的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等则不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二、增加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定

新《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也就是说,某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首先他的职务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再是根据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的相应规定,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

即法定代表人依附于董事或者经理的职位上,那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意味着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那么,反过来,能否只辞去法定代表人职位,而不辞去原来董事或者经理的职务呢?

这要取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谁担任董事长,谁就是法定代表人,此时单单只辞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是不行的,必须同时调整其董事长的职务,否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除非,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规定了可以单独辞任法定代表人办法。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经理的辞职本身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辞职的书面意思表示送达给公司即可,无须公司的同意或者批准,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也无需公司同意或者批准。

三、增加了法定代表人的补任规定

新《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补任作出了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条规定是为了应对实务中,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恶意不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不申请变更登记,从而导致辞任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保留在商事登记状态,一直被法院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从而引起的纠纷的问题。

但是,对于公司如果未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商事登记一直未变更,该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并没有规定,这会导致现实中的原法定代表人辞任陷入“僵局”。

四、原法定代表人辞任陷入“僵局”怎么办?

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向公司邮寄《敦促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通知书》,再次明确提出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如果公司依旧未处理,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律师思考

新《公司法》第十条的目的是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强调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真正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且在公司有一定的决策权的人,而不是随便找的与公司无关联的人,从而实现净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作者: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 | 李文琳 李颖

首发:微信公众号“四季言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颖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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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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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纠纷及股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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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经历】

  李颖律师,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纠纷及股权设计、民事侵权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尤其擅长处理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间的纠纷。曾在企业供职,也服务过大量企业客户,了解企业内部运作及业务操作常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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