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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问题53:新《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有何变化?
答:根据《公司法》(2024)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相较于《公司法》(2018),此规定扩大了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范围。具言之,本条规定中的“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更新、扩张了《公司法》(2018)中的“执行董事”概念,具体指称在公司中负责执行业务的董事。就“执行公司事务董事”的董事身份而言,其具有和其他董事相同的职责,就其高管身份而言,则在公司治理中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对于“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这一概念,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专职执行董事,即专门执行董事会业务工作的董事;第二,兼职执行董事,即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的董事,包括兼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情形。兼职执行董事又称管理董事、经理董事。综上,《公司法》(2024)正式施行后,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人选范围将得以扩大,即同时包括了董事长、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张凯(实习律师)执笔
文章准确地解读了新《公司法》(2024)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的规定,并与旧法《公司法》(2018)进行了对比,清晰地指出了新法在这一方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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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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