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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再现:
张三来到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股找到工作人员小明,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提出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行政复议,要求县政府责令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职责。小明根据形式审查的初步要求,收下了张三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材料,第二天分管领导赵五审查案件时,发现张三说是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当面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没有提交要求履职的证据,小明立即电话联系张三,张三回复说“我听人说了的,行政复议都是行政机关提交证据,你们应该找行政审批服务局拿证据,为什么要我提交证据呢?虽然我有去办证他们不给办的录像视频,而且他们不办证就是为了故意卡我,有意识协助镇政府想顺利征收我的房屋而故意不给办证的,我录像是为了将来举报用的,你们行政复议应该去找行政审批局要证据”。
案例点评:
行政执法行为奉行“证据在先”原则,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最终决定,都应该是有证据支撑的,不仅对事实是否清楚有证据能够印证,对程序是否合法也应该有证据支撑的。而且,一般情况来说,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确是行政机关负有天然的、法定的举证责任。这和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主举证”明显不同,但是,任何事情不能一概而论,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情况下,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究竟让谁举证,哪些证据要求申请人或是被申请人举证,这就是举证责任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律师释法:
1.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负有天然的、法定的举证责任。从这个角度讲,每一个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首先要树立证据意识。
2.行政机关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体现为:一是该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这个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也就是主体合法;二是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也就是办案人员身份资格合法;三是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3.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其次要证明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主要体现为:一是要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要证明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三是要证明过罚相当或者说行政行为符合比例原则。
4.虽然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只是有限度的举证责任,与行政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存在着天壤之别。例如案件当中的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即使特定情形下,让相对人承担这个举证责任,还同时附加了一句“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还是可以不提供,反过来,所有证据还得行政机关提供。
5.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后果也很明确的。行政机关不能按期提供全部证据的,视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将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应当提供有限度的证据,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的,则会被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文章不仅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法条,还结合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法律解析。通过明确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帮助读者理解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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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岚皋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微信号:wx342635686
先后在十余个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任负责人,对行政工作和企业运营熟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现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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