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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21:新《公司法》违法减资对债权人是否发生效力,未减资股东是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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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与减资

问121:新《公司法》违法减资对债权人是否发生效力,未减资股东是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2024)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违法减资的,减资无效,不发生减资的效果,对公司而言,股东减少实缴出资的,其应当将收到的资金退还给公司,减少认缴出资的,股东应按原认缴出资数额恢复原状。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赔偿。对债权人而言,该减资行为对全体债权人(包括已通知的和未被通知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公司注册资本恢复原状。而且,从文义来看,该条对于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限定在从公司取得资金、减免出资额的股东,并未规定非减资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反对解释的方法,非减资股东对违法减资不承担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减资程序需要股东会决议,如果非减资股东在明知公司减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减资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减资的,可能需要对债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非减资债权人在市场监督部门提供了承诺书,承诺与减资股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杨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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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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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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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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