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接到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是关于公司将注册资本进行了减资操作,但由于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公司股东就减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的。
要了解这个案子情况,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一下一些基本概念,什么是公司减资?什么是公司注册资本?其实践意义是什么?
所谓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财产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对公司债权人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
公司减资,即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认缴或者实缴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
现实中有些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在明知债权人及其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悄悄在债权人难以关注到的报纸上发公告,而不直接通知债权人,偷偷办理减资程序。待到减资完毕,债权人才猛然发现公司注册资本已大幅缩水。
那么,公司只公告不通知、悄无声息地办理减资,股东是否就可以从而免除债务责任了呢?本文通过几则案例来明晰这个问题。
裁判要旨
股东在有债务未清偿时申请减资退股,在减资未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虽已完成出资义务,但也应在减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
股东是否要承担减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1、债权是否在作出减资决议之前形成
→对于减资决议作出后形成的债权,不承担责任(详见案例1)
2、出资是否到位(股东需提交出资证明)
→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详见案例2)
3、减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出资到位,但减资有瑕疵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详见案例3)
以案说法
案例1:北大荒粮食集团锦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辽07民初295号】
法院认为,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公司减资事项是在2015年6月5日形成股东会决议,而案涉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5年7月23日,也就是在形成减资决议时,并未形成案涉债权,原告并非作出减资决议时的已知债权人。故对于减资决议作出后形成的债权,作为股东的中央储备粮景洪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德宏直属库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2: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平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鲁06民终1388号】
法院认为,关于兴邦建工公司是否足额出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兴邦建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东协议约定将实物出资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到宿迁建工公司名下,属于出资不到位情形;后虽然以货币置换方式对出资不实进行补缴,但超过法定出资时间,且未经过合法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增资或减资。兴邦建工公司称其已经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认定兴邦建工公司在未出资的车辆、房产价值本息范围内对宿迁建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案例3:克拉玛依汇利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瑞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新02民终11号】
法院认为,2018年5月22日,汇利工程公司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汇利公司与臻达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出席,当日形成《克拉玛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减资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日作出《克拉玛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下称《说明》),申请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相关手续,至此完成了减资程序,其减资完成时间应为2018年5月22日。但该减资程序发生在瑞基建材公司与汇利工程公司债权产生之后,汇利工程公司并没有像其在《说明》中所说的“至2018年5月22日,公司对债务予以清偿和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汇利公司和臻达公司的行为属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汇利工程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指引
关于股东如何规避认缴注册资本风险以及处理公司减资事项,建议:
1、要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股东自身情况确定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的义务越重。《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确定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期限,即使公司章程确定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期限很长,但股东存在着被要求提前缴付出资义务的风险。因此,建议股东要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股东自身情况,量力而行,理性认缴注册资本,避免因认缴注册资本导致股东的财产被债权人追索的风险。
如股东因超额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应尽可能在公司发生大额债务之前完成减资程序,避免被法院认为是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2、公司减资时,公司务必严格履行减资告知程序
公司减资时应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程序和公告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步骤,缺一不可,只公告未通知或只通知未公告都属于不当减资行为。
例如,(2016)沪02民终10330号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中,法院认为,根据德力西公司与江苏博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验收、付款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江苏博恩公司与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江苏博恩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德力西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且就现有证据不存在江苏博恩公司无法联系德力西公司的情形,故应推定德力西公司系江苏博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的已知债权人。虽然江苏博恩公司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德力西公司丧失了在江苏博恩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由于江苏博恩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江苏博恩公司股东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作为江苏博恩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应通知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数额确定的债权人,也包括具体债权数额虽有争议但必然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股东应尽量扩大通知债权人的范围,将公司减资事宜通知全部已知债权人、潜在债权人。履行期未届满的债权当然也是债权,相关的债权人也应当被通知到。
另外,公示通知债权人需保留好证明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快递单、电子邮件、公证书等),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股东
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具有表决权且参与表决的股东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要股东配合。因此,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公司减资时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人应当包括公司和股东。此时小股东应特别关注、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办理减资程序,避免因公司的不规范行为造成自己承担责任的后果。
4、要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要求,公司也没有专门的出资账户,因此,股东需自己证明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缴纳出资的义务。公司与股东之间一般既有投资款的资金往来,又有因交易而产生的资金往来。建议股东在与公司的资金往来中,尽量先完成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即尽量先将股东缴付给公司的资金确定为出资款,而不是股东对公司的借款或业务往来款,且要注意在股东缴付给公司的资金用途上应明确标明是“投资款”,避免股东的相关出资金额被认定为借款或业务往来款而导致股东承担额外出资的风险。
5、公司减资程序中的通知义务即要求公司给予各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要求提供担保的机会。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讲,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书面合同,应注意在合同上留下联系地址,使己方在诉讼中能被认定为是“能够进行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在债务人公司减资时,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提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未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即进行减资的,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YesMyLaw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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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党总支书记,担任徐汇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于股权融资及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服务事务、公司治理法律服务领域及劳动人事法律服务领域。
在金融、房地产、互联网等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带领的律师团队从2004 年开始服务建行、中行、光大、广发等多家商业银行,在帮助金融机构有效控制风险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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