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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与会计
问102:新《公司法》中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民事、行政责任?
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依法编制并经审计的财务会计年度报告是股东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的主要证据,如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存在被认定个人和公司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董悦律师执笔
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可能会对其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相关者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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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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