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
问题11:新《公司法》下公司未成立时设立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答:以设立人甲、乙在公司设立之前签订《合作协议》为例,该协议是设立人之间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公司最终未设立、未实际经营,设立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协议因此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作协议》。设立人甲作为设立人乙的投资款收取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负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恢复原状,及返还投资款于乙的义务。当然如果在双方合作期间确实因公司设立事项支出部分费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作为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出资比例分担,但实际支出费用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负责保管、支出款项的设立人承担,在扣除其他设立人应分担的支出费用后退还剩余出资款。
此类案例对实务的指引:1、《设立协议》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的公司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公司成立后的股权比例、支出费用流程及违约责任等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协议中应重点明确负责保管、支出款项的设立人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其他各方对资金使用、公司设立情况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2、负责保管、支出款项的设立人为设立公司支出相关费用时,应严格遵守设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或者经过其他设立人的同意,并留存相应证据及支出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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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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