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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问题13:新《公司法》中设立人对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指什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限期认缴制,股东既可以选择实缴出资,也可以选择认缴出资。股东选择实缴出资的,应当在公司设立时缴足。《公司法》(2024)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相较于《公司法》(2018)第三十条,《公司法》2024第五十条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从非货币出资不足,扩张至包括货币出资不足在内的所有出资不足的情形。
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新加入的股东,一般理解不适用《公司法》(2024)第五十条的规定,但如果是通过收购设立时股东所持全部股权,收购完成后该设立时股东即告退出公司,如果退出的股东在设立时存在瑕疵出资,其是否应当承担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尚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
同时,对于承担了连带补充责任之后的设立人,是否有权向真正过错股东进行追偿,本条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如延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应当对追偿行为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新《公司法》中设立人对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旨在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充实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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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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