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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问题16:新《公司法》下设立公司能否以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答:《公司法》(2018)未明确是否可以用股权出资及相关要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其他公司股权进行出资。《公司法》(2024)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即,在非货币出资类型中,《公司法》(2024)补充列举了“股权”及“债权”两种出资形式。以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满足可以用货币估值和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且需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股权出资需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况:一是未实缴的股权能否用于出资,二是用股权出资后股权贬值,出资人是否应补足差额。现行法律规定并未限制出资人用未实缴的股权出资,未实缴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出资人可以用未实缴的股权出资。但是,出资人用未实缴的股权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从而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股权的价值处于变动中,出资人用股权出资后股权可能贬值,此时,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可能要求出资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但是,若出资人用股权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应因后来股权贬值而追究出资人的出资不实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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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于出资人用未实缴的股权出资可能面临的出资不实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指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应因股权贬值而追究出资人的出资不实责任。这种责任界定有助于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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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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