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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8:新《公司法》下的股权出资的流程及检视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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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问18:新《公司法》下的股权出资的流程及检视标准是什么?

答:第一,对股权的实际价值应进行评估,不可高估也不可低估;第二,应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根据《公司法》(2024)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但仍需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尽管《公司法》(2024)未要求股权转让需经股东会决议,仍建议转让标的股权所在公司就此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对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予以明确,避免后续不必要的争议;第三,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在出资完成后,被投资的目标公司应当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并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权登记手续。转让股权所在公司亦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案涉股权所有人由原股东变为被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2024)第八十七条规定,股权转让后需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八十七条: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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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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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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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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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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