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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公司法》下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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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深化,企业出资方式逐渐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成为了重要的出资途径之一,为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选择。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拓展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新增了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从基础法律层面结束了司法实践中的有关争议,具有重大意义。

基本概念

股东出资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出资,二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从文义解释的角度,非货币财产是指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又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新增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将股权、债权作为典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进行了规定。

【法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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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债权出资条件

(一)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新公司,或向已经存续的目标公司投资以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而言,相当于自己在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同时对外进行了投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相关股权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认定为有效的出资: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二)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对他人的债权或对投资的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向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抵缴出资款的行为。债权出资包括作为公司发起人以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向新设立的公司进行出资的行为,也包括以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或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向已存续的公司进行增资的行为。以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实际上是“以债转股”的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用于出资的债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权属清楚;(2)无程序瑕疵;(3)合法有效;(4)可评估转让。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常见问题

(一)未履行评估作价手续是否意味着出资无效?

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未履行评估手续并不会导致出资无效,在公司法管理性规范未被遵守而出现纠纷时,可参考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作为救济渠道和路径。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财产贬值,是否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在公司股东之间、公司章程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并且不存在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有瑕疵或欺诈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股东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显著偏低,能否向其他股东追偿?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其价值显著偏低的界定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时间节点。即该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的评判时点应当以股东实际出资的时间节点,而不能以其他时点来评判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二是偏低程度的判断。“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中的“显著低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司法自由裁量范围,但一般认为,如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所认缴出资额的70%的,可以认定为“显著偏低”。

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显著偏低于股东认缴出资额的,股东需要向公司及时补足该差额部分,其他发起人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三款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律师建议

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问题,建议公司及其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确保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确保非货币财产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或负担。在出资前,应充分调查了解所出资财产的权属状况,确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纠纷或潜在风险。对于存在权利瑕疵或负担的财产,应提前与权利人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权利状态,确保出资的财产能够顺利过户并为公司所控制。

其次,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法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作价是确保出资财产价值真实、合理的重要环节。公司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资财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同时,公司股东应遵守评估结果,不得擅自高估或低估出资财产的价值。

再次,对于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例如,股权出资应确保所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转让并办理相关手续;债权出资应确保债权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并办理相应的转让或抵债手续。同时,公司股东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出资责任,防止因出资问题引发纠纷。

最后,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出资监管机制,确保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出资监管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出资事宜,对出资财产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实,确保出资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公司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出资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利益。

结语

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为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非货币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出资过程往往伴随着各种问题和风险。因此,公司及其股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确保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也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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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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