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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88: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损害他人赔偿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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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问88: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损害他人赔偿责任是什么?

答:《公司法》(2024)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即形成了“公司替代责任+董事直接责任”的规制模式。而就本质而言,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相似,是例外情况下对法人机关责任的特别突破,因此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应保持严格谨慎的态度。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曾在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从《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到最终的《公司法》(2024)规定都改为“赔偿责任”,那么其赔偿责任自然不能是连带责任,应是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有认为是按份责任的,公司先向他人承担责任,再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追偿。有认为是补充责任的,公司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的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第二顺位责任。我们认为,其赔偿责任应是补充责任。因为按份责任可能会缩小公司责任,则与此规定精神相违背。而补充责任既不会减少公司责任,也不会过分加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胡勇勇(实习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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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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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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