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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6:新《公司法》下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实务判断标准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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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规制及债权人保护

问题56:新《公司法》下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实务判断标准为何?

答: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依据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同时在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方面,还存在以下观点:第一,有的人民法院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身份为“股东”的主体要件、“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要件以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结果要件。第二,有的人民法院认为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损害结果要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件,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因此,在实务中考虑到个案情况的不同,在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的思路下,不同法院在适用方面存在出入。故而,如欲向人民法院主张控股股东的行为构成滥用权利,最起码应当从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以及损害结果两个方面搜集证据,证明其滥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张凯(实习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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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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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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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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