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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5:新《公司法》中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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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规制及债权人保护

问题55:新《公司法》中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如何理解?

答: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在我国公司法语境下,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主要指控股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主导地位,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不正当地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种滥用通常表现为如下情形:第一,侵占公司资产,即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吞公司财产,或者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二,恶意免除债务,即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无故免除他人债务,损害公司财产权及债权人利益的;第三,滥用资本多数决,即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优势,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对其有利但对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利的决策。此外,还包括违法稀释其他股东股权、排除其他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等侵害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张凯(实习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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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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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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