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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7: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中小股东被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侵害权益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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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规制及债权人保护

问题57: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中小股东被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侵害权益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答:在《公司法》(2024)施行之前,如果控股股东滥用其股权导致其他股东遭受损失,受侵害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2018)第二十条禁止股东权滥用条款,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此种救济机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救济不足甚至失灵的问题。现修订后的《公司法》(2024)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侵害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在旧法的规定下,适用股权回购制度时,异议股东必须在符合三种法定情形的股东大会上投出反对票,方才能提出回购请求。现受侵害的少数股东无需满足之前的投出反对票的要求,即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此项新设规定极大地改善了受压制的中小股东长期以来所面临的退出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张凯(实习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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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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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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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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