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单位工程存在甩项工程的情形下,如发承包双方签订了甩项工程协议,对甩项工程范围、工程款结算、工程验收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有关甩项工程付款时间的认定便非常容易。较复杂的是发承包双方未就甩项工程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在甩项工程完工的情形下,双方容易就甩项工程款支付时间产生纠纷。以下本文针对甩项工程付款时间争议,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分析。
一、甩项工程付款条件
所谓甩项工程,通常理解为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甩下的工程细目即称为甩项工程。那么,对于甩项工程付款条件该如何认定?现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由此可见,工程质量合格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同理,甩项工程质量合格同样是甩项工程付款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因甩项工程付款时间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在甩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发包人能否以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拒绝支付甩项工程价款?第二类是甩项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即使用甩项工程,发包人能否以甩项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拒绝付款?
对此,笔者认为,解决第一类纠纷,关键是要树立一个意识,即甩项工程与整体工程实务中通常是分开验收、分开结算的,这也与甩项工程的特性相关。此角度而言,甩项工程出现时已与整体工程分离,如此再将甩项工程的付款条件与整体工程的付款条件捆绑在一起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实践中,整体工程(除甩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甩项工程未完工的情形并不少见。但鲜有发包人在支付整体工程(除甩项工程)工程款时即将甩项工程工程款一并支付,因此,除非发承包人明确约定甩项工程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付款前提条件,否则不应将甩项工程付款条件限定为需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付款前提条件,发包人亦不得以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拒绝支付甩项工程价款。对于第二类纠纷,实际涉及未竣工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能否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此,在甩项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发包人如使用甩项工程,则其不能以甩项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拒绝付款。综上分析,对甩项工程的付款条件,可以简单总结为除非发承包人对甩项工程付款条件已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在甩项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或未经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下,发包人即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甩项工程的工程款。
二、甩项工程付款时间
基于以上对甩项工程付款条件的分析,就甩项工程付款时间,如发承包人对甩项工程付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否则甩项工程付款时间应根据一般法律规定认定。《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中对竣工时间、应付款时间作出了规定,可以作为认定甩项工程付款时间的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基于前述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前述第一类纠纷,甩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为甩项工程对应工程款支付时间;对于前述第二类纠纷,发包人使用甩项工程之日即为甩项工程对应工程款支付时间。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参考案例
北际****(**)有限公司与**金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沪民申1639号
【入库编号】
2023-07-2-115-001
【基本案情】
发包人北际公司与承包人金建公司因某甩项工程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产生纠纷涉讼。已知该甩项工程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双方虽然签订《工程甩项签证》对因施工图纸和修改等原因就合同中未完的部分工作进行签证结算,但是未对支付工程价款作出约定。关于该甩项工程付款时间,双方争执不下。
【上海高院裁判观点】
施工合同关于付款期限及质量保修金有明确约定,原审判决北际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并承担利息,违背双方合同约定。 北际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双方签订工程甩项签证后,金建公司撤场,系争工程已实际交付北际公司。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经过双方内部验收通过北际公司即退还金建公司剩余履约保证金,现北际公司早已退还金建公司剩余履约保证金,金建公司亦向北际公司送交工程结算书,北际公司还就工程造价委托审价,故原审认定双方虽未办理书面竣工验收手续,但北际公司在接收系争工程时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北际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并无不当。至于北际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北际公司可依法要求金建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其次,系争工程造价的审价单位由北际公司委托,且审价开始前北际公司、金建公司及审价单位进行工作会商,对审价依据、范围、方式等事项予以明确。 审价初稿出具后,三方又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在该次会商纪要中明确“本次会议纪要所涉及的问题已包含审价初稿中的所有问题,以后不做调整。 ”最终,审价单位依据该会商纪要出具了审定单及审价报告结论,原审法院以此为据认定系争工程造价,亦无不当。 第三,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与比例等均与“竣工”相关,而系争工程系甩项完工,系争工程所涉整体工程至今未竣工,故双方所签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不适用系争工程款的结算。 双方并未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对系争甩项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未作约定,原审法院认定适用法律一般规定及工程交付之日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当属合理。
(二)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上海高院所持整体工程合同关于工程支付的约定不适用于甩项工程、在发承包人未就甩项工程付款时间作出约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律一般规定认定应付工程价款时间的观点,笔者也是赞同的,具体理由已在前文中阐述。甩项工程因其事先从整体工程中脱离而具备了单独施工、验收及结算的可能及前提,故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法律规定角度出发,均宜区分甩项工程与整体工程的价款支付时间,此不仅有利于案件纠纷解决,而且也与甩项工程本身特性相符。
四、结语与建议
甩项工程付款时间因发承包人是否已就此进行明确约定而有所区别。整体而言,在双方未对甩项工程付款时间进行约定的情形下,甩项工程完工后,在甩项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或未经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甩项工程的情形下,承包人即可要求发包人支付甩项工程价款,具体付款时间根据对应的甩项工程验收合格时间及发包人使用时间确定。基于此,为预防双方因甩项工程付款时间产生纠纷,建议在发包人决定将某工程细目甩下时,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甩项协议,以明确工程甩项结算、验收、付款等事宜。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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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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