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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支解发包建设工程。《建筑法》《民法典》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规定,禁止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1款规定,支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那么,应如何界定“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各个专业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是不是支解发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呢?
笔者认为,“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应当界定为一个单位工程。如果发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各个专业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属于支解发包,由此订立的合同无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将建设工程按其是否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依次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使用效益的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多个单位工程构成;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是指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分项工程,是指根据工种、构件类别、设备类别、使用材料不同划分的工程项目,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单位工程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最小单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可再分性。由多个单位工程构成具有发挥系统生产能力、使用效益的单项工程。而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均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均不具有相对独立性。故而,上述法律中“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应系指一个单位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6条第5项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属于违法发包。因此,“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应当界定为一个单位工程。如果发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支解成若干专业工程并分别发包,构成支解发包,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部分“三、业务范围”第2项中规定的“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该处规定的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的发包工程仅有某一个专业工程,可以发包给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不能理解为建设单位可以将一个单位工程支解后分别发包每个专业承包企业。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首发: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
在分析过程中,文章通过对比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不同特点和性质,阐述了为何“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应系指一个单位工程,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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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业务
专业资格
1.律师;
2.建造师(项目经理);
3.注册税务师;
4.助理工程师;
5.工程造价预算员
社会职务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2.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
3.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
4.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
5.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6.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7.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8.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9.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0.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1.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2.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3.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4.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5.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6.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7.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8.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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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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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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