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高法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判决书中认为:“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
《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从上述最高法公报案例的观点以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得知,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受托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法定代表人有权单方面辞任,自此法代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终止。
但是,委托关系与涤除法代登记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即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终止,也并不代表法代可以强制公司办理涤除登记。
因此,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是一个需要单独研究的问题,现实中存在着诸多困难,本文将从诉讼和非诉讼途径的途径为法定代表人实现涤除工商登记提供思路与方法。
Part 01 诉讼路径
(一)民事诉讼
1、立案方面:
部分法院认为,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宜,法代仅能通过公司决议程序进行救济。因此,此类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应当一律裁定驳回起诉。该观点在“北京高院(2020)京民申4438号案”、(2019)津民申2388号案的判决书中均有所体现。
但新近的观点更倾向于认为,在法定代表人已经初步证明其无法通过公司自治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法代即具有诉的利益。
2、审判方面:
对于法代能否诉请涤除工商登记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分别为否定说及附条件肯定说。
(1)否定说
(2)附条件肯定说
附条件肯定说认为,司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但也应当在公司治理出现实质不公时及时提供司法救济。在法定代表人明确拒绝履行职责,且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的情况下,维持法代登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利于公司经营,明显违背了立法意图。因此,法院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支持涤除法代登记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断是否应当提供司法救济时,主要审查以下几个要件:
一、无法通过公司自治获得救济
(一)若公司已丧失自治能力,如公司经营异常或主要股东失联,则属于无法通过公司自治获得救济。
(二)若法定代表人本身不是股东或持股比例较低,难以作出相关决议,亦属于无法通过公司自治获得救济。
(三)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则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督促公司作出决议,而不属于必须经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情形。
二、与公司已无实质上的关联
(一)若法代仍持有公司股权(包括间接持股),则法院支持涤除登记的可能性较低。相反,若法代起诉时,已经出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且退出意愿强烈,则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参考(2020)沪01民终8549号)
(二)若法代仍在参与公司经营,如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参与诉讼等,则难以涤除登记。相反,若法代已经退出公司经营,或有证据证明其仅为挂名,则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参考广州中院(2022)粤01民终6605号)
(三)此外,法院还会审查法代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董事任期是否届满等问题。总而言之,法代与公司产生的交集越少,则法院支持涤除登记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涤除的可能性较低。(参考上海二中院(2021)沪02民终8913号)
(二)在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下,法院也会持谨慎态度(参考深圳中院(2021)粤民终10299号)
3、执行方面:
根据我们团队的检索,发现在法代胜诉的判决中,往往仅载明公司负有涤除法代登记的义务,而不会指明新的法代人选。这虽然符合公司自治的理念,但却给实际执行判决制造了困难。根据企信网等网站显示,许多法代胜诉判决中所涉公司在败诉后都未能变更法代登记。涤除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工商登记机关难以配合。
随着实践操作的变通,部分工商登记机关已开始逐渐接受涤除法代登记的操作,通常是在原法代名称后备注“已涤除”或“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涤除”。
由此观之,工商登记机关具备协助执行的技术支持,在执行上离不开法代的诉讼代理人、执行法院在执行阶段的沟通,这样才有利于工商登记机关理解并对执行工作予以支持,从而使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之后能够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以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
4、司法裁判观点:
支持:
张震、海城市博汇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2023)辽0381民初3298号】
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于2019年6月3日被博汇运输公司聘任担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其于2023年3月6日向被告提交申请书,请求辞去经理职务及法定代表人一职并要求被告到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相关事宜,被告回函同意,但因公司内部原因,不能配合其进行变更登记,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被告博汇运输公司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被告怠于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之时,原告可到登记机关办理涤除登记。
李彤晖、广州南海商务航空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2022)粤0114民初2900号】
法院认为:
李彤晖、南海商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一方要求变更南海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事实上,李彤晖与南海商务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协商一致确认李彤晖于2021年1月1日从南海商务公司离职,之后李彤晖也多次催促南海商务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手续,但一直未果。由此可知,李彤晖提出涤除其为南海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求符合协议书约定,且给予了南海商务公司合理的处理时间。南海商务公司、南海公司共同辩称其不存在怠于履行配合的行为,但其自认2021年3月8日双方协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南海公司已就变更李彤晖南海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议题列入南海公司的股东会议程进行讨论但该议题最终未能通过。南海商务公司、南海公司主张未能通过的原因是南海商务公司公司处于收购重组阶段,股东、法定代表人频繁变动将影响收购重组价值,但其仅提供了与黄翠华、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合作意向书(并无签订时间,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并未盖章确认),且未有其他证据印证,即便该合作意向存在至法庭辩论结束也一年有余仍未有进展,南海商务公司拒绝涤除李彤晖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不利于保护李彤晖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综上,南海商务公司、南海公司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反对:
王昊与上海汇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案【(2022)沪0115民初13293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受上海XX公司的指派担任被告的董事长,至今未满三年,董事任期并未届满,在被告尚未改选出新的董事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涤除其董事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必须登记事项。公司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之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对外表意的职权,关涉公司正常运营,保障社会经济关系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不得空缺。被告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原告仍担任董事长且未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许家麟与上海剑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案【(2021)沪02民终2380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公司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更。剑指公司章程作出同样约定,并约定由执行董事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剑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许家麟为公司执行董事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约定,许家麟担任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并不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持有公司股份为必要条件。根据剑指公司的相关股东会决议,许家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尚未届满,且未有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情形,许家麟现以与剑指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未直接持有剑指公司的股份为由要求涤除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身份,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许家麟虽称已向包括大股东袁菁在内的股东多次提出要求公司涤除其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剑指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不予变更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及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许家麟仍应依法继续履行执行董事职务并出任法定代表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必须登记事项,不得空缺。在剑指公司未就选举新的执行董事作出有效决议之前,许家麟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诉请法院确认公司登记机关许可行为违法、撤销公司登记。选择此路径至少存在以下三种障碍:
Part 02 非诉讼路径
(一)依据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申请撤销登记
这一路径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登记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工商登记机关在收到撤销登记申请后,经过记录、公示(45天)、调查征询、做出决定、公示等程序,最终做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局限性:此种路径仅适用于纯冒名型的涤除案件。工商登记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需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如公司涉及未了结刑事案件、欠缴税款、贷款逾期、拖欠工资等情况的,一般难以取得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撤销的文件。若法代想要通过此路径解决其他类型的涤除登记案件,因申请人的主张与基本事实相悖,难以顺利通过调查程序,成功率较低。
(二)向公司登记机关投诉
法代一般以其在工商登记中的签字系伪造为由,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投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由该条文可知,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才能撤销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此类投诉,一般会受理并调查。但调查的方向是被投诉的设立或变更登记所依据的材料是否齐全、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多数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做出《不予撤销决定书》,维持原许可行为。即使确实存在伪造签字的情况,公司登记机关一般认为签字的真实性并不属于形式审查的范围。
Part 03 结语
法代若想涤除工商登记,有诉讼与非诉讼两条路径可走,诉讼上又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条路径,法代拟通过民事诉讼涤除工商登记,需要证明公司自治救济无法实现、法代自身与公司已无关联,涤除登记既不损害公司利益,又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着诉讼时效这座“大山”难以逾越、形式审查的边界难以厘清、司法政策导向问题三大障碍。非诉讼路径方面,法代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依据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申请撤销登记或向公司登记机关投诉。
由于公司经营与治理行为纷繁复杂,法代作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对外代表,其退出公司蕴藏诸多法律风险,如何有效涤除登记也始终是实务难点,存在个案差异极大的问题。因此,建议法代在面临如何无风险涤除工商登记这一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根据公司和个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退出方案,以确保安全退出公司。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服务”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