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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工商登记还是股东决议为准(对内对外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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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在前面

  诉讼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更换的,谁有权代表公司意思诉讼?

  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还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申请撤诉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股东决议的法定代表人为准?

  不同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真实意思的认定有何区别?

二、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以何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7.1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2.4实施

  第五十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三、实践中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司法认定

  1、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产生争议以工商登记为准,对公司与股东之间因变更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内部争议,则以有效股东决议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大拇指公司与中华环保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20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有义务执行股东会或公司唯一股东的决议。大拇指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其唯一股东环保科技公司的决议,办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由于大拇指公司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了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大拇指公司具有拘束力。

  本案起诉时,环保科技公司已经对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其新任命的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反对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起诉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应予驳回。环保科技公司关于本案诉讼的提起并非大拇指公司真实意思的上诉理由成立。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原送达程序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特弘**公司、臻宝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15)执复字第32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河北高院向特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余**的送达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进而导致执行法院确定的评估保留价无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执行程序中,特弘**公司和余**未书面申请变更送达地址前,执行法院根据其在一审中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通过监所转交的规定,是为保障被监禁的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而提供的一种送达途径,特弘**公司主张不经监所转交即为送达无效,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2015年8月6日,特弘**公司才向河北高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此前余**亦未向执行法院说明其不再担任特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故河北高院向余**的相关送达行为合法有效。

  3、法定代表人因任期到期、涉及刑事责任等原因无法履行职务,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汽公司、恒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云01民再46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昆汽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其诉讼权利依法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行使。经审查,昆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杨某某(占公司51%股份),现因案被通缉,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未变更,股东刘某(约占公司19%股份)未经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授权,无权以公司名义申请再审,依法应终结再审程序。

四、总结

  1、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的职务行为均被认定为公司真实意思,因此,若涉及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以防止交易方产生信赖利益。

  2、公司对内股东纠纷中,若旧法定代表人故意不配合变更,公司股东应及时召开股东会,选举新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有必要的配合登报公示。

  3、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思的人格代表,因此,若法定代表人因涉刑、羁押等原因无法经营管理,应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杨喆律师提醒,实际控制人避免直接持股既做大股东,又做法定代表人,万一涉及刑事责任,股东决议都无法召集及通过,创始人应注意合理化股权架构,帮助企业长久平稳经营。

(来源:微信公号“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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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杨喆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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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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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执业领域:金融法律服务、争议解决、公司治理、股东诉讼、不良资产等相关法律事务。

      手机:1306267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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