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朱彤律师经常会遇到公司股东咨询这一问题:原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公章,拒不配合做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股东们应该怎么办?如何将法定代表人踢出公司?本篇文章中,朱彤律师将指导您如何具体操作。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解决方案
步骤1: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即撤销原法定代表人并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限期归还公司印章及相关证照(正确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详见本公众号文章:《朱彤律师丨如何正确召开股东(大)会》);
步骤2:若原法定代表人未按股东(大)会决议确实时间内归还公司印章及相关证照,则再次召开股东会,做出关于补办公司印章及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等的决议;
步骤3:携带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补办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
步骤4:到公安机关办理补办公司印章的手续,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重新刻章。
步骤5:召开股东会,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修改相应章程规定,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常见公章登报挂失流程:(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拟写并签名的丢失公章说明材料; (4)出示已生效的登报申明文件。 由派出所出具公章遗失证明(报警回执)。 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需要携带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证、营业执照变更记录、报警回执、登报报纸原件。待治安管理科审批通过之后,核发公章的《刻章许可证》。 |
1、登报声明(可一并刊登公章遗失声明) 2、报案 3、工商局补办营业执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公章也丢失,那么就不用盖章,只需要提交公章登报声明和全体股东同意补发营业执照的股东会决议即可。 |
方案二:诉讼
步骤1: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即撤销原法定代表人并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限期归还公司印章及相关证照(正确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详见本公众号文章:《朱彤律师丨如何正确召开股东(大)会》);
步骤2: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指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公司相关人员不履行在特定情形下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公司的证照是公司对外的身份证明。公司证照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分支机构专用章以及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作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表面上是对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归谁掌管的争议,其实质往往涉及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争夺。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本公众号文章:《朱彤律师丨公司法25个案由诉讼指引(十):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董事、监事、经理等信息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本公众号文章:《朱彤律师丨公司法25个案由诉讼指引(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盐商终字第00631号】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鹤鸣与深圳市麦金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016)粤03民终12398号】
本院认为:尤维坤于2014年11月20日召集主持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已形成决议,选举尤维坤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决议一经作出即生效,在未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之前,该决议自始有效。上诉人阮崇柳主张其提出撤销该决议的案件还在申请再审阶段,因此法定代表人并未变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龙威公司应及时就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宜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该义务贯穿于任职期间的始终。阮崇柳虽然已不再担任龙威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作为龙威公司工商登记的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仍负有积极协助龙威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阮崇柳认为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已不享有任何权利也就不承担任何义务的上诉理由,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唐英姿与上海叠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82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徐溟、余克敏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原叠丰公司股东徐祝山的股东资格,对此,民事调解书已确认徐溟、余克敏分别继承徐祝山名下叠丰公司60%股份、30%股份。后叠丰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选举徐溟担任叠丰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免去唐英姿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选举余克敏继任公司监事,免去徐祝山监事的职务,该决议的效力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现叠丰公司据此在本案中诉请要求唐英姿配合叠丰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唐英姿则认为叠丰公司的营业期限已届满,其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并要求退出公司。对此,本院认为,叠丰公司的股东之间对是否延长公司营业期限存在不同意见,股东徐溟、余克敏同意延长营业期限,并以2015年6月14日的股东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将公司的营业期限延长至2025年7月23日。因此,在目前尚无其他证据可以否定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情况下,持有叠丰公司90%股权的徐溟、余克敏共同签署的上述股东会决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唐英姿以营业期限届满为由不予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五、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范国辉、广元市广亚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士洪、宁成仁、许鹏远、李国远、王元生、陈国强、冯启伦、何仕云、梁开模、罗成贵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4)广民终字第485号】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需变更,而因上诉人范国辉不同意变更导致纠纷发生,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原审法院以变更公司登记确定本案案由正确。上诉人范国辉任职期满后,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上诉人范国辉作为广元市广亚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亦未在股东会议决议作出后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二上诉人即应按照股东会的决议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并将公司印章及其财务资料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
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A与B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63号】
本院认为:陈A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只有公司股东才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D公司和李C作为B公司的股东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诉讼,上述决议的内容也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而陈A并非B公司的股东,其无权对涉案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包括召集程序提出异议。故陈A提出的涉案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召集主持程序违法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B公司依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要求陈A配合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义务与法不悖,应予支持。
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一、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院不会判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判例: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王惠廷与曹永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6)新28民初84号】认为,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原告王惠廷欲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法院不能强制公司作出决议变更法人,故原告要求变更法人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二、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备案性质和公示作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质发生变更并非是从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日起认定,而是从依照《公司法》作出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效决议之日起认定
判例:成之德等与中青投资咨询(无锡)有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2013)苏商外终字第0035号】认为,中青公司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有权任免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青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免除了成之德的中青无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并任命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该决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陈玉进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中签名,提起本案诉讼。成之德、胡锡昌主张,陈玉进虽由中青无锡公司的股东任命,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成之德、胡锡昌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可知,最高院认可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三、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依据《公司变更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以工商登记为必备要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所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样表,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需要填写的附表1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明确写明应当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未设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该文件同样认可了拟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变更登记的材料。但实践中亦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缺少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拒绝变更登记或原法定代表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不服市监局的准予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此,最高院在杨杰、美国新都兴业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779号】中认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二审法院认为在变更登记之前,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杨杰无权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该观点不能作为认定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律师说法
法定代表人对外的效力相当于公章的效力,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争夺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大股东应当尽量委派自己人去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不可轻易将该职位让与他人。此外,为了防止日后法定代表人的职位被其他人取代,还应提高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表决权通过比例。
此外,还应建立公章、营业执照、账册等重要物品的日常保管以及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慎重选择保管人员,并尽量安排自己人进行保管。
同时,要提醒的是,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应依法合规进行,摒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想法,否则其不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矫正。大小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唯有戮力同心,公司才能得到长远健康的发展。
来源:微信公众号“公司法朱彤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客座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企业合规师(高级)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公司法丨股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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