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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公司法》下双控人的义务与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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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决定了公司的实际治理模式是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新《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双控人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01 基本概念

双控人是公司组织、运作的终极控制者,既是“控股股东”又是“实际控制人”的人。其中,控股股东是指以直接拥有的表决权或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对公司决策产生决定性或重大影响,并借此控制公司运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但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02 新《公司法》下双控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公司法》以董监高关联交易为主要规制类型,再借助“事实董事”的理论,将董监高关联交易控制规则适用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关联交易,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表述来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同样受到关联交易规则的约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控人滥用权利时其他股东的回购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除延续现行《公司法》异议股东回购制度,专门新增第三款独立的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形,根据该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同样适用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但排除了有限公司回购请求权中涉及的公司合并、分立的情形。该等规定,一方面旨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加中小股东退出渠道,另一方面也是加强对双控人的监管及要求,督促双控人正确行使控制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三)双控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并首次明确界定了“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定义:忠实义务是消极义务,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职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除此之外,该条第三款新增未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前两款规定”,即双控人同样负有对公司的忠实及勤勉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双控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为完全新增,被业内称为“影子董事、影子高管”条款。该条明确规定: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或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应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中的“指示”在公司法草案中原为“指使”,从字面含义来看,“指示”需要证明的主观恶意及参与程度更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责的可能性更大,门槛更低。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五)上市公司应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新增了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同时也新增了禁止违反代持规定。该条新增内容实际是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中抽象总结而来,本次修订将此前各项规定上升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为完善压实双控人的责任进行了体系化的安排。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03 应对建议

强化双控人的义务与责任为本次《公司法》修订重点之一并增加多项具体的法律制度以规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作为公司的双控人,如果无视制度环境的变化不及时作出调整之策,必然导致届时自身面临法律上的风险。为此,我们提供如下针对性建议:

(一)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使职权。通过设立独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制,加强对公司决策和执行的监督,防止双控人滥用权利。

(二)加强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同时,加强对其他重要信息的披露,提高透明度,以便股东和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公司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评估双控人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对于可能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双控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双控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同时,双控人应积极配合公司的治理和监管工作,共同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五)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通过加强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措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04 结语

新《公司法》的修订为公司的治理和监管提供了更为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双控人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和管理者,双控人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同时,公司也应当加强自身的治理和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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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小读

    文章从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滥用权利时其他股东的回购权、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连带责任等多个方面,全面分析了双控人的义务与责任。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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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小读

    文章在分析双控人的义务与责任时,不仅停留在表面,还深入探讨了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实际应用。例如,在解读双控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文章明确指出这两种义务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双控人在执行这些义务时应注意的事项。这种深入的分析和独到的见解,使得文章更具深度和广度。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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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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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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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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