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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是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负有重大责任。为了规范董监高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信义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强化。
01 基本概念
信义义务起源于信托理论,在信托理论下,受信人要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要保证受信人不损害公司的利益,避免利益与公司相冲突,这就是忠实义务。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仅有消极的忠实义务,不能让董监高把头埋进沙子不作为,公司也需要董监高在履行职责时谨慎和勤奋,尽到其能力范围内应尽的职责,这就是勤勉义务。
信义义务是指董监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忠实勤勉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基本原则。现行公司法仅原则性规定了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对于什么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却没有进一步解释。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填补了这一空白:忠实义务是指“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其中更多的体现为“消极义务”,即限制董监高“不能做什么”;勤勉义务是指“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其中更多的体现为“积极义务”,即董监高“应该为了公司利益做什么”。新法从一反一正两个方向给董监高的信义义务划定边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02 信义义务的外延
(一)忠实义务类型化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了五项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并在第六项规定兜底条款,将监事列入了该等禁止行为的义务主体范围,明确董事、监事、高管均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除了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列举之外,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一百八十四条进一步单列了“关联交易报告”“商业机会利用”和“同业竞争”三项忠实义务,并将监事增加为前述义务的责任主体。
(二)勤勉义务类型化
新《公司法》引入了商业判断原则“善意、注意及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该原则为董监高的行为明确了方向:一是决策时出于善意,对决定的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二是决策前收集了合理数量的信息,对与决策相关的事实做了充分的了解,尽到了普通谨慎之人处在类似地位和相同环境下所能尽到的注意程度;三是合理地相信其是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而行事。
勤勉义务主要体现为:董监高的资本充实义务、董事的清算义务、董监高的治理义务和董监高对股东的义务四大类。其中,资本充实义务主要体现为:对股东出资的核查与书面催缴义务、不得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不得违法分配利润和违法减资、禁止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清算义务主要体现为: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及时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义务、作为清算组成员积极履行清算职责;治理义务主要体现为:审查董事会决议和接受会议质询;对股东的义务主要体现为:制作保存股东知情权所需公司资料、及时协助变更股权登记、对证券虚假陈述承担责任。
03 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责任
04 小结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信义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类型化,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两大方面。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了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和责任形式,为追究董监高违法行为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建议公司及其管理层应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董监高的职责和权限,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冲突。同时,董监高应增强法治意识,严格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遵循商业判断原则,以善意、注意及合理的方式行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文章在总结部分强调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建议公司及其管理层应明确董监高的职责和权限,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冲突。这种建议对于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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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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