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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债务人一直不还钱给债权人。某天,债权人上门讨债,债务人说自己没钱,但是旁边有一辆摩托车。债权人当着债务人的面,说完“那就以摩托车抵债”之后,就把摩托车开走了。债务人立即报警。债权人被抓起来。
问题是债权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说是盗窃罪,但我国刑法强调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该债权人的行为不符合这一点;如果说是抢夺罪,抢夺罪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1],但债务人对摩托车的占有似乎没有那么“紧密”。
与此案例相似的是,债权人已经获得要求债务人还钱的胜诉民事判决,该判决正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私自进入债务人家中,把债务人家中物品搬走,被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判决书认为,构成盗窃罪与民事判决并不矛盾。从形式上看,这里的债权人确实符合了秘密窃取的特点。我们难以据此点排除盗窃罪了。
二、侵犯占有、物债区分的观点
暂且不去细究“秘密窃取”“紧密占有”这些细节,就在债权人是以盗窃、抢夺等非法方式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盗窃罪、抢夺罪?
如果仅从保护占有、物权与债权区分的角度来看,债权人的行为显然侵占了债务人的合法占有、所有权,构成盗窃罪、抢夺罪。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可见,债权只是一种请求权,而非直接把债务人的财产占为己有的权利。更何况,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不能直接对抗物权。
这些观点会倾向于支持有罪。
三、私力救济的观点
如果从私力救济的角度,那能不能实现债权人的行为的合法性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民法典》对私力救济的规定,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权利救济应以公力救济为主,这里也体现了这一点。
而且,这里是对侵权的规定,即使可以适用于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因为债权也是合法权益),债权人也只能扣留债务人的财物之后,立刻禀报国家机关。这种方式更类似于民事执行的救济方式:债权人如果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后,立即向法院汇报,让法院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而我们讨论的案例中,债权人更多是想直接把债务人的财物抵偿债务,往往不会想得那么多。
四、刑法学理的观点
应该说,该问题在学理上已经被刑法学者讨论过了。这些学者的论文的观点也非常值得参考,其中共同点是刑法有自己的独立性判断,而非绝对地从属于民法。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于改之认为:“只要债权人的索债行为并未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实质减少,就不应当认为存在成立财产犯罪所要求的财产损失。据此,通过盗窃、诈骗、抢夺、侵占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行为,因债务人欠缺法律上的财产损失要件而不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只能就其手段行为单独评价。”[2]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凌波认为:“行为人拥有债权时,即使行为客观上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债权的存在也为财产的转移、变动提供了法律根据,从而否定了占有目的的非法性。”[3]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昭武认为:“首先肯定以暴力等非法手段私力实现债权的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明示法律禁止此类行为的态度;考虑到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毕竟在于实现债权,还需要在违法性阶段考察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积极地寻求行为阻却违法的可能;最后再发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出罪功能。”[4]
五、简要的规范分析
学理观点可能有点抽象,但其实这些观点的实务性也是非常强的,建立在刑法的解释之上。下面我结合刑法规定来做一定的简要分析。
第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是: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在“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第5点指出“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从上述规定来看,债权人使用拘禁、暴力等非法手段,对债务人索取债务,《刑法》和司法解释只评价手段行为是否犯罪,没有认定债权人的行为构成财产犯罪(如绑架罪、抢劫罪)。盗窃手段也属于这里的非法手段,遵循同样的法理。
原因在于,一方面,财产犯罪需要被害人存在损失作为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手段尽管违法,但没有造成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承担债务,本来就要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虽然失去一部分财物,但同时消除了债务,没有损失。
另一方面,与行为人完全没有债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侵害被害人的财物相比,债权人毕竟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虽然私力救济存在一定的违法性,但公力救济的结果也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物,才能实现债权。债权还是为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物提供了合法依据,排除债权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索取的财物如果超过原有债务范围,性质可能就会发生变化了。对于超出部分,债权人容易会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债权人来说,最合法的方式还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但如果债权人因通过非法手段实现债权而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司法机关也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来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296页。
[2]于改之:《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以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为基础》,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
[3]徐凌波:《债权行使与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认定》,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3期。
[4]王昭武:《以非法手段私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定性》,载《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9期。
首发:微信公众号“黎智鹏说刑法”
本文提出了一个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债务纠纷问题,即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这个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容易引起读者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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