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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力偿还,如存在保证人,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和保证人都表示无力偿还,但他们却在债务履行期间以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债权人以其损害债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能否被法院支持呢?
经典案例
2016年9月12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B公司向A公司借款1200万元。C公司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两份,将两处估价为2634.14万元、1502.28万元的房产抵押,为B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甲与A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作为甲的配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愿与甲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到期后,B公司未偿还借款,A公司将B公司、C公司及甲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偿还A公司借款,B公司如未清偿,A公司对C公司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甲乙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届满,B公司未清偿债务。由于恰逢疫情期间,且抵押物处于租赁状态,执行人员无法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甲和乙名下也无可执行财产。
2021年4月20日,A公司再次向执行法院申请评估拍卖C公司房产。 另外A公司调查发现,乙于2019年3月28日以136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房产转给丙,A公司认为乙属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其利益,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乙丙之间的房产转让无效。
法院认为: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须足以影响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虽然乙是B公司向A公司借款的保证人之一,但在已有价值远超1200万元的C公司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A公司的债权实现有足额保障,乙的转让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债权实现。另外,A公司并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丙。即使被告乙将其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丙,只要不影响A公司债权的实现,A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也不具备。所以法院不支持A公司要求确认乙丙之间房产转让无效的请求。
风险提示
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出现放弃对他人的债权,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有已足额的抵押担保,债务人转让或放弃财产的行为未实际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不会被支持。
公司治理建议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撤销权?我们建议:
1、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出现减少财产的行为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调查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是否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存在。比如,债权方面表现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另外,财产方面表现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高价,一般是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则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减少财产的行为必须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当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有上述减少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仍不能行使撤销权,必须这些行为实际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与保证人减少财产的行为,直接导致其不能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未影响则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本案中,A公司已申请拍卖C公司抵押的房产,A公司的债权实现有足额的保障。乙转让财产的行为未影响到A公司的债权,所以不能行使撤销权限制保证人正常转让财产的行为。
3、撤销权须在知道债务人减少财产行为起一年内行使
当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且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必须是在知道其减少财产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其行为发生起五年内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消灭。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还可以阅读作者微信公众号文章《债务人欠款未还又怠于催收债权,债权人该怎么办?》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对此可以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研92】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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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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