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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丧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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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9月,海兴源公司成立,恒有源公司及金智慧公司均系该公司股东,二股东剩余认缴出资的缴纳期限均未届满。

2021年,佰逸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海兴源公司诉至该院。该院判令海兴源公司返还佰逸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海兴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因海兴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佰逸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海兴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佰逸源公司向该院申请追加海兴源公司的股东恒有源公司及金智慧公司为被执行人。该院以海兴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享有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为由,裁定驳回佰逸源公司的追加请求。

佰逸源公司不服裁定后,向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另查明,海兴源公司目前尚未进入破产程序。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第(1)规定,认为佰逸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海兴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该法定情形,恒有源公司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不再享有期限利益。恒有源公司、海兴源公司关于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评述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海兴源公司无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亦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海兴源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享有的缴纳出资期限利益已经丧失。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故对于债权人的追加被执行人额诉请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在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之第(1)项。原文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而法院对于“已具备破产原因”判断标准在于“海兴源公司无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亦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等标准对于恶意拖延、转移财产的债务人而言较为宽泛,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案例:北京第二中级法院(2023)京02民终6892号

首发:微信公众号“民法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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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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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小读

    文章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的解释非常到位,既简单明了地阐述了法条的原意,又结合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及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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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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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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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读解)

王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食品、房地产、钢铁、物流运输、服装、高新电子、金融类企业等。从事过教学、跨国公司法务并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经并现担任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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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市侨界青年委员会      会  员  (2018 - 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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