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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股权回购定义
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收回股东或者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股权回购的法律时效
为了敦促股东在符合股权回购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行使权利,法律对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的除斥期间的作出限制,《公司法》第74条对股权回购权利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即股东要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之诉,超过该期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也会驳回起诉。
二、回购价格定价依据
购价格涉及双方的利益,是股权回购中比较难的问题,对于回购价格的定价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一般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估值(打折)
估值即按照公司某轮估值计算回购价格。其中,使用“3-6折”作为定价依据比较常见,“低于3折”或者“接近融资价格”的情况较小。
(二)行权价格+年化利率
行权价格是指经济行为相关方行权时所支付或者获得的金额。增长期权的行权价格是形成标的资产投资所需要的金额;退出期权的行权价格是标的资产在未来行权时间可以卖出的价格,或者在可以转换用途情况下标的资产在行权时的价值。将“回购价格”和“行权价格”相关联,这将有利于公司控制股份支付成本。
(三)净资产
净资产是企业集团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即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值。净资产代表企业集团所有者在企业中的财产价值。它包括股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公司的“净资产”会随着现金流、库存、债务等因素而随时发生变化,以公司净资产为依据定价有利于平衡股东与公司双方的利益。
三、实践中常见的因股权回购产生的纠纷
(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了对股东会部分决议投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股东通常会依据以上情形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对于以上情形中的以下要点通常存在争议:
1、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法》第166条对利润分配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需要在弥补公司之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才可进行分配,否则股东即使获得分配也应当将利润退还公司。也即公司连续5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之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仍有盈余,但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股东才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公司“主要财产”的界定
判断转让资产是否属于公司主要财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公司转让的财产是否属于公司主营范围的核心资产;
(2)该资产占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比例;
(3)转让财产是否会对公司的设立目的及公司存续产生实质影响;
(4)转让财产是否会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
(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此纠纷通常发生在“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履行能力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给出了处理规则。
1、对赌协议的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对赌条款能否实际履行
在对赌协议有效的前提下,仍然面临协议条款能否实际履行的问题,即投资方能否实际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和投资方能否实际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问题。
(1)关于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目标公司能够履行回购股权的前提条件是完成减资程序,实践中,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
(2)关于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
当对赌失败,投资人要求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同样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该补偿金只能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对于“可分配利润”,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四、萍论
1、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收回股东或者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行使股权回购权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股东在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之诉时,要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也会驳回起诉。
3、实践中因股权回购产生的纠纷通常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前者需要注意一些法律要点,例如对于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需要在弥补公司之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才可进行分配,否则股东即使获得分配也应当将利润退还公司。
4、对于对赌协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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