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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案例】
国外吸毒,在国内被查获,尿液或者毛发检出毒品成分,国内公安机关能否认定吸毒并予以处罚,这个问题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这类案件到了法院,法院如何裁判?通过以下三个案例,笔者尝试分析总结出共性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该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7月底的一天,在比利时吸食了冰毒和K粉。原告回国后于2019年9月11日被上海某派出所查获,经检测,原告毛发中含有冰毒和K粉成分,该派出所对原告作出五百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院认为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被告系发现地公安机关,其有权管辖本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该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原告因吸毒被强戒两年。2019年7月31日21时许,原告被被告下属的某派出所查获,同日新乡市公安局指定由被告管辖原告吸毒一案。同年8月1日,经检测,原告毛发中检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决定和强戒两年的处罚决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护照及出境记录,证明原告6月份一直在老挝打工,6月23日回国,原告没有违法行为地。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护照及出境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告吸毒情况。原告如在国外吸毒,在国内被发现仍然可以进行处理。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指定管辖获得本案的管辖权,被告依法作出强戒两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符合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称其没有吸食毒品,未提供充分反证证明,其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墨西哥国籍)于2020年1月8日于墨西哥返回上海,同月18日,被告以涉嫌吸毒传唤原告。同月19日,原告尿液中检出THC成分,毛发中未检出THC成分。被告认为原告被民警查获时犯有吸毒的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原告陈述其在墨西哥期间,服用了当地合法的含有微量THC成分的CBD油。其没有在国内吸毒。被告认为,虽然大麻成分进入人体后尿液中存留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毒品在人体内半衰期的理论,一般不超过一周,且原告头发中未检出毒品成分,说明原告系在案发一周内吸食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大麻进入人体后在尿液中留存一周之内的判断系依据相关理论和工作经验,不具有排他的证明效力。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其认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结合本案原告自墨西哥入境距毒品鉴定11日的情形,本案中尚难以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共性】
上述三份判决的共性是:
一、均回避了国籍问题,也回避了国外吸毒国内有权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吸毒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该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不论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中国领域内吸毒,均应当适用本法,我国公安机关均有权管辖处理。
该法没有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违反本法所规定的的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本法。该法也没有规定外国公民在国外违反本法所规定的的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本法。
对于国外吸毒,在国内被查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法院只能回避,不宜在判决书中阐述。
二、法院作出了不同判项的判决
案件到了法院,法院必须作出裁判。对于国外吸毒,国内被查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判项,法律适用也不同,比如案例一适用的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案例二适用的是指定管辖规定;案例三认定被告举证不能,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笔者评析】
笔者认为:
一、关于吸毒处罚事宜,公安部发布的规章、批复均不能超出法律规定。
吸毒处罚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如上所述,该法没有规定国外的违反本法所规定的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本法。故无论是吸毒行为的持续状态特性,还是指定管辖或者其他管辖规定,均应当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应当扩张解释,否则就超出了该法的管辖规定。
笔者也认为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吸毒管辖方面的规章、批复均适用于国内发生的吸毒行为,不包括国外发生的吸毒行为,只不过在适用时,执法机关理解上出现偏差。
二、中国公民在国外既要遵守当地法律,也要遵守中国法律,不要吸食毒品
我国是管制毒品品种、种类最多的国家,没有之一;禁毒力度可以说也是最大的,没有之一。中国公民在国外不仅要遵守当地法律,也要遵守中国法律,不要尝试吸食毒品,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和动机。
在国外吸毒,如果在国内被查,就自求多福吧。我国地大物博、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制发展水平不同,司法环境也不同。虽然法律是全国统一的,基于种种因素,不能祈求各地法院做出统一标准的裁判。
三、有必要将中国公民国外吸食毒品的情形纳入法律管控中
随着各国交流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出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在国外吸毒在国内被查获的情形,当前法律没有作出相应明确具体规定,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时,增加一个条款,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本法。
综上所述,对于国外吸毒国内被查的情形,如何处理,各地认识不一,执法不一,笔者建议不要在国外吸食毒品;笔者也建议有必要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国外吸毒国内查处的处罚法律依据。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国外吸毒、国内被查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尝试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出共性问题,并指出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管辖范围,避免对国外吸毒行为进行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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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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