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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国外抽吸大麻,国内能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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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孙悟空赴荷兰留学。在荷兰读书期间,受吸食大麻合法化及周围朋友影响,孙悟空于2022年上半年开始抽吸大麻。2023年3月1日回国,同年3月15日在家中被传唤。经实验室检测,孙悟空尿检呈四氢大麻酸阳性。孙悟空承认最后一次吸食大麻是回国前在荷兰机场吸食,但在国内没有吸食过大麻。某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公安机关认定孙悟空吸食毒品,决定罚款二百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能否依据国内法对国外吸食大麻的行为进行处罚?

律师分析

一、几种观点的碰撞。

第一种观点是孙悟空是中国公民,其在国外仍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既然大麻在我国是毒品,将吸食大麻的行为认定为吸毒,则孙悟空在荷兰吸食大麻的行为仍应当认定为吸毒,公安机关有权力依据国内法处罚孙悟空。

第二种观点是孙悟空是中国公民,其在国外仍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虽然大麻在我国是毒品,但在荷兰,吸食大麻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行为地发生的合法行为适用行为地的法律,更加符合公正原则。我国法律不宜介入、评价中国公民在国外行为地的合法行为。

第三种观点是吸毒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航空器内。故公安机关不应当依据该法认定孙悟空在荷兰吸食大麻的行为是吸毒行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有吸毒行为,孙悟空不是吸毒人员,认定孙悟空为吸毒成瘾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违反了相关规定。

二、公安机关不应当依据国内法处罚孙悟空在荷兰吸食大麻的合法行为。

(一)属人原则规定于刑法,而没有规定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基于合法行政原则,不应当处罚孙悟空。

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孙悟空是中国公民,即使他身处国外,仍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实质上系属人原则管辖。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本国的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

该原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依据该规则,中国公民在国外违反刑法规定,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将属人原则套用于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处的依法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这个条款来看,公安机关处罚孙悟空在荷兰吸食大麻的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好像正确,但我们要完整审阅该法。

该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依据上述规则,显然,该法维护的不是荷兰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的不是荷兰的公共安全,规范的不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荷兰的治安管理职责;而是维护国内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内公共安全,规范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治安管理职责。

该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上述规则明确该法适用范围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不包括国外,比如荷兰。

该法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适用本法。

属人原则之所以规定于刑法而没有规定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笔者认为,可能是因为基于以下理由:

前者规定的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最高刑罚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后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最高是拘留、罚款。两者社会危害性区别非常明显,没有必要对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违反后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既然前者规定的是犯罪行为,需要从各个方面对本国公民充分保护,对本国公民予以相应制约;后者侧重于维护国内社会治安秩序,且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宜对本国公民在国外的违反本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违法本法的行为应当适用本法,则公安机关依据该法认定孙悟空在荷兰吸食大麻的行为是吸毒行为,罚款二百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是错误的。

(二)国外合法行为可以阻却依据国内法处罚,除非国内法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必须受到处罚。

每个国家国情、历史、文化、教育、宗教等不同,法律规定也不完全相同,比如,在我们国家,吸毒是违法行为,但在有的国家,吸毒是犯罪行为;在我们国家,抽吸大麻是非法行为,但在欧美国家,成年人抽吸大麻是合法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评价会更加符合公正原则。否则,会让行为人无所适从,也就是说,行为地法律认为行为人可以实施某一行为,本国法律不应当干涉,除非本国法律明确禁止。

最后,笔者还是不建议中国公民在国外抽吸大麻,即使在当地合法。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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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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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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