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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实质审查,服用氨酚曲马多片的行为系吸毒,该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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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月份,孙悟空因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

2022年6月28日,A市公安机关在孙悟空车上查获氨酚曲马多片一板(六片),并对孙悟空尿液和毛发进行吸毒检测,检测结果均呈曲马多阳性,孙悟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孙悟空供述自2019年起多次在某诊所购买并服用氨酚曲马多片。

同年6月29日,A市公安机关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同年7月1日,A市公安机关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孙悟空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悟空的诉讼请求。

各方观点

原告孙悟空起诉称,孙悟空服用氨酚曲马多片是用于治疗疾病;氨酚曲马多片属于曲马多复方制剂,未被列管,不属于毒品;A市公安机关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A市公安机关答辩称,氨酚曲马多片的主要成分是盐酸曲马多,属于处方药,需要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取得。孙悟空未经合法渠道购买并长期服用氨酚曲马多片是以药品代替毒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出现的错误法条系笔误,更正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一审法院认为,办理案件应该进行实质审查,特别是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涉毒类案件更应该谨慎处置。曲马多复方制剂的主要成分就是盐酸曲马多,从实质审查的角度,服用曲马多复方制剂本质上就是使用盐酸曲马多,并且曲马多复方制剂是处方药,服用该药品需要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才能购买。孙悟空未经执业医师开具处方长时间服用复方曲马多,实际是以药品代替毒品,是孙悟空吸毒成瘾的外在表现。一审法院认为,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没有项的内容,被告的书写显系笔误,且被告已经在庭审中予以说明,不应认定为错误适用法律。

律师分析

一、氨酚曲马多片是否毒品?

笔者认为,如上所述,从逻辑上分析,既然A市公安机关认定孙悟空长期吸食氨酚曲马多片的行为系吸毒成瘾且成瘾严重,继而对孙悟空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强制措施,则A市公安机关必须证明氨酚曲马多片是毒品。如果氨酚曲马多片不是毒品,则孙悟空服用之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吸毒行为,更不存在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

氨酚曲马多片是一种处方药,其组份为:每片含有盐酸曲马多37.5毫克,对乙酰氨基酚325毫克,系曲马多复方制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二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见,对毒品的具体管理,禁毒法授权国务院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系国务院颁布实施。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该条第二款规定,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告。

依据上述条例规定,判断某种物质是否毒品就看其是否在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内。如果在该目录内,该物质就可以认定为毒品;如果不在该目录内,则其不应当认定为毒品。且只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健委才可以对该目录制定、调整和公告。

曲马多系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第79号药品,该目录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也就是说曲马多盐、曲马多单方制剂也在目录里,但是曲马多复方制剂不在目录里。

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公告,将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才可以认定为毒品,之前不是毒品,即使其含有盐酸曲马多。

二、一审法院认定氨酚曲马多片系毒品的观点值得商榷。

对于孙悟空提出的氨酚曲马多不是毒品的陈述,一审法院没有直接肯定或者否定,而是提出一个实质性审查的观点:服用曲马多复方制剂本质上就是使用盐酸曲马多,孙悟空服用氨酚曲马多片的行为是其吸毒成瘾的外在表现。

笔者认为,虽然一审法院没有直接肯定或者否定氨酚曲马多是毒品,但就其提出的实质性审查观点,并进而维持A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足以判断一审法院是认定氨酚曲马多片是毒品。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该观点值得商榷。

法院是守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们国家,法官的职责是在判案时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突破法律,创造法律,甚至违反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认定某种物质是毒品的权力机关是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健委,而不是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辨别某种物质是否毒品应当在相关目录内查找,而不是将目录外的物质通过所谓的实质审查认定其是毒品。

不可否认,吸毒人员滥用曲马多复方制剂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国家都会产生危害性。这也是公安机关予以打击的主要理由,但是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打击必须依法,裁判必须依法,这是司法机关执法的底线。

三、一审法院容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引用错误法律的作法不可接受。

(一)本案应当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就本案案情,孙悟空在2012年1月份曾被强制隔离戒毒。2022年6月份,孙悟空尿液和毛发吸毒检测结果均为曲马多阳性。假设认定孙悟空2022年6月份吸毒事实存在,则A市公安机关应当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孙悟空作出相应处罚。

(二)本案不应当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再结合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分析判断,可以得出唯一结论,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对象是没有被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过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而孙悟空有过强制隔离戒毒经历,不应当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

(三)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补正处罚决定书错误的权力。

对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来说,如果法院裁判文书出现错误,法院可以依法出具相应裁定书予以补正,但法律没有给行政机关补正处罚决定书错误的权力。如果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出现错误,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该决定书,重新出具新的处罚决定书,而不是由法院包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的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通过所谓实质性审查认定氨酚曲马多片系毒品的观点值得商榷,容忍处罚决定书适用错误法条的作法不可接受。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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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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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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