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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到底怎么认定:劳动关系OR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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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锐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长寿区经营“饿了么”蜂鸟配送业务;乙方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其在送餐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第三人或乙方及其员工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工资由甲方每月25日通过银行直接代发。

2017年8月3日,李清华与重庆锐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协议》,约定该公司为李清华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期限12个月,报酬为送单提成,每单提成5元,没有底薪,自带交通工具送餐。李清华称,其每天通过手机软件登录“饿了么”平台点击上下班,且接单、取单、送单的工作流程都是通过该软件来操作完成,李清华接单后可由其自行完成取单、送单,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李清华2017年9-11月的报酬均由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龚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7年11月20日,李清华在送餐途中摔倒致伤。

李清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3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确系在被告授权第三人经营的“饿了么”重庆市长寿区范围内从事送餐工作,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其每天通过手机软件登录平台点击上下班,并通过该网络平台接单、取单、送单,但原告主要工作为送餐服务,无需到被告办公场所上下班;对原告等骑手安全教育、服务态度标准等要求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原告自带交通工具,被告按单支付提成给原告,送餐任务可由原告自行完成,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报酬根据送餐数量的多少确定。可见,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同时,原告李清华虽主张其系接受被告太昌公司的管理,但认可实际在第三人处工作的事实,且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务承揽协议》,也可以说明原告系为第三人提供劳动。综上,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工作,并接受被告的管理和监督,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17年8月3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判决驳回李清华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首先,从意思表示的角度分析,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通过与重庆锐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将“饿了么”蜂鸟配送业务授权给重庆锐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清华与重庆锐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揽协议》,李清华与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其次,从经济从属性角度分析,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李清华与重庆锐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报酬之约定(无底薪、按单提成)明显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

再次,从人格从属性角度分析,即便按李清华的说法,其每天通过手机软件登录“饿了么”平台点击上下班,但该行为并非接受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考勤管理,其目的仅仅是通过登录该网络平台后完成接单、取单、送单工作,以换取当日提成,无论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还是重庆锐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均不会因李清华的未接单行为而对其进行劳动关系意义下的管理。

最后,从组织从属性角度分析,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根据其业务范围和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虽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也会驾驶私家车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但该行为仅是为保证劳动者本人上下班之便利。本案中,李清华需自行购置交通工具完成配送任务,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锐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均未为李清华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因此,李清华主张与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

作者:蒋阳兵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服务”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蒋阳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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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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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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