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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案例解读(六):结构化信托当事人之间为融资法律关系时对劣后级受益人的权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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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8月6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90条规定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劣后级受益人为债务人,优先级受益人为债权人。对此,本文以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说明何种情形下结构化信托所涉当事人之间可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以及此种信托结构下对劣后级受益人的权利限制。

裁判要旨

  如果《信托合同》中约定次级受益人不参与信托利益的期间分配;信托终止时,扣除信托费用、税费后,各期优先信托单位和普通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均达到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仍有剩余时,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财产,则次级受益人无权要求信托公司向其返还认购信托单位的本金及兑现收益。

案情简介

  (一)2011年4月12日,森泽地产公司与上海上实公司签订《海源别墅一期可售房源销售备忘录》约定,森泽地产公司向上海上实公司购买海源别墅项目下的11套别墅。

  (二)2011年5月16日,四川信托公司发布《推介材料》,推介的信托计划为:1.信托计划名称是四川信托-上海森泽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信托主体森泽地产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注册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1120万元。董事长唐小龙先生为浙江商会会长,世界华人协会会员,具有广阔的人脉资源。3.发行规模及资金结构:四川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规模34950万元,信托计划为结构化设计。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25000万元和劣后信托资金9950万元。优先级资金25000万元由四川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劣后级资金9950万元由森泽地产公司认购。信托期限18个月。

  (三)2011年5月24日,次级委托人森泽地产公司与受托人四川信托公司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次级信托单位认购合同》。森泽地产公司以其对乾观公司的本金9950万元的债权作价9950万元,认购次级信托单位。《信托合同》约定:

  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主要用于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增加资本公积金等方式向乾观公司注资。四川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取得的乾观公司的股权及次级委托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交付的目标债权,以目标股权和债权获得的收益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受托人向乾观公司增资前,乾观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森泽地产公司一人。受托人以信托项下不超过25000万元的信托资金用于向乾观公司出资,投资完成后,乾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受托人持乾观公司99%股权。出资的资金专门用于乾观公司分批打包购买上海上实公司海源别墅项目下的11套别墅,并对该11套别墅进行装修和升级以提升其市场价值的工程费用和相关支出或受托人认可乾观公司其他项目。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1、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以信托期间分配日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余额扣除当期信托费用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进行期间分配,次级受益人不参与信托利益的期间分配。2、信托终止时,扣除信托费用、税费后,各期优先信托单位和普通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均达到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根据次级受益人指定的时间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财产。

  (四)2011年5月24日,四川信托公司与乾观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中关于“顾问服务内容”约定:乙方(四川信托公司)已经自2011年2月初至今,并将继续为甲方(乾观公司)提供如下财务顾问服务:1.1就本项目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方案;1.2为本项目融资提供交易结构设计及策划;1.3在专项财务顾问方案确定后,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协助甲方(乾观公司)完成本项目融资。

  (五)最终,森泽地产公司以四川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及《信托法》规定的义务为由,诉请判令四川信托公司向森泽地产公司返还购买次级信托单位资金9950万元及其兑现收益995万元。

  本案交易流程和结构用图表表示如下:

附图一.jpg

附图二.jpg

附图三.jpg

法院裁判观点

  (一)法院认定本案各当事人之间为融资法律关系:

  四川信托公司发布的用于推介信托计划的《推介材料》中专门介绍“信托主体”及“信托交易方”为森泽地产公司,并详细介绍森泽地产公司的相关情况;结合四川信托公司与乾观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签订的《财务顾问合同》中关于“1.顾问服务内容。乙方(四川信托公司)已经自2011年2月初至今,并将继续为甲方(乾观公司)提供如下财务顾问服务:1.1就本项目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方案;1.2为本项目融资提供交易结构设计及策划;1.3在专项财务顾问方案确定后,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协助甲方(乾观公司)完成本项目融资”的约定;以及四川信托公司、森泽地产公司与乾观公司于同日签订的《关于上海乾观实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鉴于1.乾观公司(即乾观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本协议签署时,乾观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森泽地产公司出资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0%”;以及《信托合同》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中关于“信托资金用于投入乾观公司,出资的资金用于乾观公司分批打包购买上海上实公司海源别墅项目下的11套别墅,并对别墅装修升级”的约定。

  可以认定,在法律关系上,本案交易表现为结构化信托关系,四川信托公司是受托人,森泽地产公司是劣后级委托人、受益人,社会投资者是优先级委托人、受益人,但就实质的交易关系而言,森泽地产公司是融资方,乾观公司是融资平台,融资项目是分批打包购买上海上实公司海源别墅项目下的11套别墅以及对别墅进行装修升级,四川信托公司是资金募集者,从2011年2月起,四川信托公司就开始为项目融资提供设计及策划服务,森泽地产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设立乾观公司,作为融资和运作项目的平台。因此,本案实质的交易关系是融资关系,实质的交易主体是森泽地产公司、四川信托公司与社会投资者,乾观公司是融资和运作项目的平台。

  (二)关于森泽地产公司主张的四川信托公司向其返还购买次级信托单位资金9950万元及其兑现收益99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首先,《认购风险申明书》上载明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并不承诺最低收益”的内容,表明四川信托公司并未向森泽地产公司承诺返还投资款和相应收益,森泽地产公司作为投资人是知晓并同意的,四川信托公司不应当负有返还森泽地产公司购买次级信托单位的资金9950万元及兑现收益995万元的义务。

  其次,《信托合同》中约定次级受益人不参与信托利益的期间分配,信托终止时,扣除信托费用、税费后,各期优先信托单位和普通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均达到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根据次级受益人指定的时间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财产。四川信托公司与森泽地产公司已签订了《债权协议》及《股权协议》,约定四川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乾观公司的目标债权及目标股权,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作为信托利益分配给森泽地产公司。

  再次,森泽地产公司请求四川信托公司返还购买次级信托单位的资金,但其并未请求确认《信托合同》无效,亦未主张解除该合同,其请求返还资金的理由是四川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但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并非返还财产,而是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森泽地产公司关于四川信托公司返还购买次级信托单位的资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进一步说,即便是按照森泽地产公司的诉请及理由,其意在请求确认四川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应以返还购买次级信托单位的资金及兑现收益的方式赔偿其损失,因森泽地产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四川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管理信托事务不当,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进而间接对其造成损失,森泽地产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综上,森泽地产公司要求四川信托公司返还购买次级信托单位的资金9950万元及其兑现收益995万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一)认定融资法律关系所要考虑的因素

  在认定交易关系实质为融资法律关系时,可以从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的背景、信托推介材料中对信托交易主体的介绍、信托单位的结构化设置、信托交易对方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信托资金的投向来判定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结构化信托来达到融资的目的,因而实际成立融资法律关系。

  (二)结构化信托的特征、功能

  结构化信托不同于一般信托的“结构化”设计,使其成为具有投资融资性质的金融工具,主要特征表现为:

  第一、信托项下存在不同类别的受益人,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劣后级受益人通常是投资方(融资方)或项目公司的关联方,优先级受益人通常是社会投资者。

  第二、结构化信托具有杠杆作用和信用增信作用,劣后级受益人通过信托计划募集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实现资金的杠杆作用,优先受益人则因先于劣后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而实现了信用增级,劣后级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对优先受益人承担一定担保功能。

  (三)被投资公司的资产可用于承担信托财产的财务负担

  在实为融资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即便信托财产是被用于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公司的资产主要就是通过信托投资而来的情况下,用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来承担本应由信托财产负担的保管费、顾问费、信托报酬等费用以及对优先级受益人的利益分配,并不会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四)对劣后级受益人的权益限制

  在实为融资法律关系的结构化信托中一般会约定次级受益人不参与信托利益的期间分配,信托终止时,扣除信托费用、税费后,各期优先信托单位和普通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均达到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仍有剩余时,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财产。

  (五)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设置和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委托人的诉请是要求受托人返还认购资金,需要首先诉请确认信托合同无效或者解除信托合同。如果委托人要求以返还认购资金的方式赔偿其损失,需要举证证明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管理信托事务不当,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如果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第一条规定:

  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所有享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案件来源

  四川高院:“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最高法院 :“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民二终第406号 】

(文章来源:微信公号“案读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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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康欣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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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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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国家商务部主办的《贸易金融》杂志特约法律培训讲师,多家供应链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获得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同时,在读期间,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辅修普通法精要课程,熟悉英美法系的律师思维方式。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金融争议解决、保险法、破产法、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安全保护等。

  具有丰富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能够运用扎实娴熟的法律功底,在复杂疑难的商事纠纷案件中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同时,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积累了在公司治理、投融资、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保护等非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信赖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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