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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司机及乘客之间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关系辨析及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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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的新型经济形态,共享经济模式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对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司机及乘客之间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关系辨析及争议处理进行分析研判,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具体问题,提出了如何解决矛盾冲突的思路和办法。

  关键词:共享经济模式  区分原则  合同性质的认定及处理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猛发展,移动互联技术已经重启了我们的生活。技术驱动经济模式的新发展,一种新型的经济运作模式即共享经济的时代开启了。其中,网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代表性运作模式,吸收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多,网约车平台也不给司机缴纳社会保险,只是网约车司机的身份在法律规定上处于模糊地带,如果与平台发生劳动争议,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本文的观点展示及争议处理规则均基于司法实务,其他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可以适用本文展示的争议处理规则的。还有就是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法律问题及刑事法律问题在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很多矛盾争点,限于篇幅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法领域及合同违约和民事侵权方面,本文的主题主要是从劳动法及民商法的视角进行分析和讨论的。由于是一家之言及个案法律事实的不同,本文不能避免出现谬误,欢迎大家指正批评。

  为了将本文的主题更好的进行阐释,首先将共享经济的概念特点及相关的雇佣、劳务及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一番介绍和区分。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和特点

  共享经济的概念: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互联网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资源。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共享经济是人们公平享有社会资源,各自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获得经济红利的模式,此种共享更多的是通过互联网作为媒介及第三方平台来实现的。

  主要特点,包括一个由第三方经济组织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交易平台。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企业、商业机构、其他组织等。自然人及企业个体借助这些平台,进行交易,分享自己的知识、经验,或者向企业、创新项目筹集资金。共享经济牵扯到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共享经济平台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纽带,通过互联网+的技术应用、动态算法与定价、双方互评体系等一系列机制的建立,使得供给与需求方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

二、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法律关系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分

  在实践中,新型经济模式下的三大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异常复杂的,因而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法律关系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分就非常重要。

1、基本概念:

  雇佣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基于雇佣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劳务法律关系:是指提供劳务方为需求劳务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劳务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称。

2、主要特点:

  雇佣法律关系:广义的雇佣包括了劳动法律关系及劳务法律关系,但是还包括其他法律关系,比如雇佣保姆、雇佣月嫂等等。

  劳务法律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对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双方均可和其他主体建立多个劳务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法律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者只能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

3、法律适用:

  雇佣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调整,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

  劳务法律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济法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调整,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劳务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调整,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4、争议解决:

  雇佣争议:适用一般的法律程序及普通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雇主赔偿的适用一年的时效期间,其他的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期间。

  劳务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作为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的主题是讨论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司机及乘客之间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关系辨析及争议处理。经过上边的一系列陈述铺垫,三方之间出现的复杂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可以集中进行分析判断了。

三、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笔者认为可以归于特别法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属于特别法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于备案审查相关条款尤其是第九十二条关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冲突时的适用规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一条:关于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的特别法优先原则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如果能确定劳动法律关系,我们只需要按照特别法的规定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即可。如果我们确定不了他们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我们仍可以适用其他的民事单行法的规定来处理他们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如果还是解决不了我们认定的法律事实,那么我们就适用民事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去解决问题,直至运用公平原则等法律的一般原则。

  根据2016年中央七部委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之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劳动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协议约定的平等民事关系的规定也充分的说明了以上笔者观点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发生相关的劳动争议时的处理

  如果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经过了协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劳资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其后出现劳动争议时,我们就按照劳动法及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即可。

五、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发生相关争议的处理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情形时,劳动法律关系成立。(一)、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用工和招工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边仍生效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具体分析一下网约车司机的三种身份导致的法律适用情形。

  1、网约车司机并不是平台公司的正式职工,网约车司机有其他正式工作或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下,由于网约车司机只能与一家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属于劳务法律关系,此种情形解决争议也是非常明了的,即按照劳务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赔偿或补偿问题即可。

  2、网约车司机属于农民或处于失业状态。

  此时,我们就要判断网约车司机是否服从第三方平台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具有组织上及人员上的从属性、是否对平台公司有经济上的依赖性来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时的某些凭证或记录等因素”情形而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如果推定的结果是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就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判断的结果不属于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就适用雇佣或劳务法律关系的规定处理即可。

  3、有证据证明网约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打零工的行为。

  那么这就是一种挣取外快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如果出现纠纷,按照劳务法律关系处理赔偿或补偿问题就可以了。

六、区分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总结为区分原则,即债权的效力和物权的转移是不冲突且分别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也与我国物权转移的法理基础即债权形式主义是相契合的。笔者将区分原则进行扩大解释,当然这是一家之言,即区分原则不仅适用于债权与物权之间,而且还适用于不同债权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总结了法律适用在债法上适用的区分原则。按照区分原则,如果两个债权法律关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虽然内外有别,但是完全可以分别有效,只是内部合同相对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与内部一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及履行而已。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即合同相对性原理从另一个层面上也与上文的分析及结论自洽。

  这个善意第三方在我们讨论的本文里即指的就是需求方——乘客。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此类疑难问题时,首先进行分析判断,识别内外法律关系,最后依据区分原则和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法律适用即可。

七、区分原则在本文主题下的法律适用——作为需求方的乘客乘坐网约车发生侵权事故时,平台公司应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1、乘客与第三方平台公司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是否成立。

  我们要明确一点,对于乘客而言,向网约平台发出要约,而平台公司接受订单、指派接单司机并给乘客发出承诺,按照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和规则,这时运输合同就成立了,成立的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就从成立之日起合同生效。然后平台公司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派出司机来完成运送乘客至目的地的任务,这个过程就是典型的运输合同履行行为。我们不能苛责于乘客必须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比如司机和平台的实际法律关系到底是什么,出现侵权事故时应该找谁去赔偿之类的问题,这就加重了乘客作为消费者的法律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得出的结论也是唯一的,网约平台接单收款并指派司机完成运送乘客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行为。

  2、按照区分原则结合有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平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

  第一、从内部关系来说,接单司机和第三方平台的关系依据他们真实的法律关系去处理他们之间发生的相关法律纠纷即可。

  第二、从外部关系来说,乘客如出现伤亡等情形时,乘客与平台之间一定存在有两种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乘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及其他合同法的具体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选择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请去主张赔偿权利或补偿权利。

  最后,对待共享经济等新生事物,我们总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我们不能禁锢我们的思维,我们也不能照搬法律的规定生搬硬套的去处理,毕竟法律是滞后的,而时代是前进的,我们也需要与时俱进。政府职能部门对这种新型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持有一种审慎的态度,在促进行业发展和实现有效监管之间的价值考量上寻求一种平衡的保护。而法院司法处理的规则总的来说也是趋于审慎及保守的,虽然饱受诟病,但是司法处理的这种更加审慎的考量,笔者一直认为是对的,虽然在个案上司法从业人员也会遇到很多的困扰。在很多新生事物还没有形成最终稳定的商业形态之前,由于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必须有法可依,不能随便突破法律的规定去任意处理及形成有效的判例。我们的期待就是呼唤基于新型商业模式变革传导下的法律关系的重构及相关制度的革新。

(来源:勾晓强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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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勾晓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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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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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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