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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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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5日晚上,郑州空姐李明珠在执行完航班任务后,通过滴滴叫了一辆顺风车返回市内,结果惨遭司机杀害。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轰动。人们为这样一位年轻美丽、充满希望的生命过早逝去感到惋惜和痛心,也为这个家庭的巨大不幸深感同情,同时更气愤于网约顺风车这种经营可能给普通民众带来的巨大潜在危险,质疑滴滴公司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责任。

  空姐遇害案件,表面上是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其实暴露出来的是对滴滴公司的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合规风险这个大问题。因为空姐是被司机杀害的。司机为什么要对空姐下手?为什么又能够得逞?这是一起小概率事件事件,还是从制度上可以防范的?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回答和解决,类似空姐遇害案还可能会再发生,还会有更多乘客的人身安全遭受危险。本文讨论的正是如何识别和防范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问题。

一、如何甄别网约顺风车模式的合规风险

  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其性质是企业产品合规问题,是作为互联网企业为公众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社会伦理的风险。因此,要识别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就必须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社会伦理三个维度加以分析。

  首先,从法律法规维度看,乘客选择通过滴滴平台打顺风车,实际上是和滴滴平台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叫《滴滴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根据这份协议,滴滴公司为乘客提供的是顺风车的信息,这属于一种信息中介服务。按照《合同法》该服务的性质是一种信息撮合,即滴滴公司为乘客和车主之间签订承运合同提供信息,法律上称之为居间合同服务。基于这种居间合同服务性质,滴滴公司不承担车辆运输责任,那是车主的责任。所以,对于空姐的遇害,司机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司机已畏罪自杀,刑事责任已无法追究,但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在其个人财产的范围内承担。

  那么,滴滴公司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公司,即使可以肯定其主观上有明显过错,但也不属于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属于一种平台的过失责任。其内涵是,作为提供海量顺风车信息的机构,滴滴公司应该能预见车主可能对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危险,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任。按照《合同法》第425条,这一过失责任并不在规定范围之内,所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滴滴公司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法律规定滞后。

  这里需要进一步思考一个问题:滴滴公司为何要承担这一注意义务?笔者认为,这一注意义务的来源是社会公平原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滴滴公司所承担的居间合同义务仅仅是“撮合”,并没有充分反映平台的“公共属性”。如果数以万计乃至千万、亿计的用户被它同时撮合,而平台仅仅承担信息中介义务,不承担乘客的安全保障责任,这与它的获利程度是远远不匹配的,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在这一点上,滴滴的信息撮合服务与传统的居间服务有很大差别。传统居间人生活在现实世界,不是虚拟空间,居间人对签订合同双方一般比较了解,在提供撮合服务时也提供了自己对交易风险的判断。但在网络虚拟空间,信息有很大的虚假性,如果没有高明的识别技术,海量撮合信息的积聚也意味着风险的快速累积,一旦爆发可能就是重大危机,空姐遇害就是一个最现实的典型例子。

  其次,从行政监管的维度看。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令2016年第60号),这一部门规章对汽车经营公司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但仅限于出租汽车,不包括专车、快车或者顺风车,无疑存在政府监管的法律真空地带。空姐遇害案发生后,我们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到,2018年5月16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的领导就网约车平台发展接受央视专访,称“网约车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保障乘客安全也是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底线”。虽然监管部门有这样的表态,但内容很抽象,没有具体监管措施和标准,所以对于网约顺风车这一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交通运输监管也是滞后的。

  再次,从社会伦理的维度看。如前所述,对于滴滴公司这样的信息中介平台,刑事责任一般追究不到,如果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也不充分的话,再加上行政监管也不到位,那平台经营无异成了“三不管”地带。这种情况下,网约车的合规问题所暴露的社会公平的缺失无法有效解决,所以我们的合规监管需要从社会伦理角度加以弥补。总的来讲,滴滴平台在设计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时,应对车主司机的人性恶的假设作为前提。一方面顺风车虽然都是公众私家车,但车主为了赚钱,很可能将其发展为实质上的专车和快车业务,由于它的准入门槛低,就会给很多品行不端、素质低下的人以可趁之机,他们可以一改过去拉黑车打游击的状况,堂而皇之做起顺风车生意,或者很多失业的人因此干起了顺风车生意;二是从乘客角度来讲,由于顺风车的拼车费用低,对公众极具诱惑力,加之网络便利,在缺乏足够的安全风险提示和保障的情况下,乘客将处于高风险之中。

  车主和乘客两方面的因素,使网约顺风车的不安全风险系数处于较高位置。通俗点讲,司机觉得成本低、便捷,倾向于选择坐顺风车;乘客也觉得成本低,倾向于选择坐顺风车。在两股力量的利益驱动下,人们的安全意识会大幅下降,如果平台不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就会使乘客处于放羊状态,危险系数大大增加。本案被害人李明珠在这方面的安全防范意识就比较薄弱,之前她父亲就提醒过她坐顺风车注意安全,此次事件她上车后还与室友微信聊天称:“遇到了一个变态”,“说我长得美,特别想亲我一口”,在司机已经露出端倪的情况下,她都没有保持警惕并采取立即下车等防范措施,说明其安全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如果平台提供足够的风险提示和报告机制,司机也会心存忌惮而有所顾忌。所以,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上,不能完全依赖于乘客个人,必须由平台提供引导和保障,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所以,从社会伦理角度,我们更有理由认为,滴滴网约顺风车的商业模式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际上,安全风险是网约车商业模式的最大合规风险,也是最基本的合规风险。经营网约车平台的企业,只有在尽到足够充分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才有资格开始提供网约车服务。和P2P平台一样,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同样也必须“合规先行”、“监管先行”,合规才是它们的价值源泉。这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传统企业的最大不同之一。最近频繁爆发的P2P平台爆雷事件,更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没有充分的合规保障,赚快钱的肥皂泡终究要破灭。

二、如何防范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

  笔者认为,防范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将保护乘客人身安全作为核心目标,围绕平台作为居间人信息撮合的基本功能定位,为双方提供尽可能真实的承运合同信息,并将这种功能从过去的订立合同时截止,转变为贯穿承运合同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

  空姐遇害案发生以后,滴滴公司进行了相应整改,采取了以下措施:

  1、顺风车服务下线所有个性化标签和评论功能;

  2、合乘双方的个人信息和头像改为仅自己可见,对外仅显示虚拟头像;

  3、车主每次接单前必须进行人脸识别,防止车主私换账号;

  4、暂停接受22点-6点期间出发的订单;

  5、整治人车不符,每次出车前司机必须进行人脸识别验证;

  6、修改产品设计,将紧急救助功能提升至显著位置;

  7、承诺在平台发生的相关交通事故、治安及刑事案件和用户纠纷中,主动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上述风控措施,相比较空姐遇害案之前滴滴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当说整改是明显的,特别是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是一个明显进步。但从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出发,在落实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方面,笔者认为,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乘客安全至上原则。作为网约车平台企业,决定了逐利性是它的本质属性,但是企业更要清楚合规才是它的利润源泉。只有安全保障技术走在前面、引领市场,才具有了真正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司机背景调查高于乘客调查原则。这实际是安全第一原则的一个次生原则。平台在提供撮合功能时本来是相互的,但是作为网约顺风车平台,坚持乘客安全至上,就需要侧重加大对司机的背景调查。

  根据上述两个基本原则,为了确保平台撮合信息真实,能够实现对承运合同履行过程的动态风险管控,按照网约顺风车的操作流程,这里就规范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防范提出14项建议:

  1、提高司机准入门槛。严格平台对司机注册的审核,对司机的信息采集更加细致,包括他的住址、电话、工作单位、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

  2、建立严格淘汰机制。对有不良记录的司机,或者虚报注册信息的司机一律实行淘汰,建立不良或可疑司机的高比例淘汰制度,净化顺风车的司机队伍。温州乐清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司机钟某在案发前已经遭到投诉,但滴滴客服并未按照承诺及时处理,这也是它的明显过错之一。

  3、防止平台功能异化。限制网约顺风车软件社交功能的发展,防止网约车软件异化为网络社交软件。最初滴滴顺风车的广告宣传过于突出社交功能,以吸引乘客眼球,反而增加了安全风险系数。这次滴滴下线平台的个性化标签和评论功能、以及启用虚拟头像,正是出于这一考虑。

  4、限制平台夜间接单。夜间时段是危险案件高发期,限制夜间接单的功能,可以从整体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这次空姐遇害事件发生后,滴滴公司禁止晚上22点至凌晨6点接单,也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之举,很有必要。

  5、出车前加强审核。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保实际开车的司机与登记注册的司机完全吻合,不符合的一律禁止出车。

  6、开车前乘客要鉴别是否人车相符,将登记注册的司机信息发至乘客手机,由乘客来鉴别是否和开车人相符,一旦不符合及时反馈平台,限制车辆运行。

  7、及时的安全风险提示。车辆出车前给乘客发出安全风险提示,及时提醒其乘车风险,帮助乘客提高警惕性和安全风险意识。

  8、完善紧急救助机制。提醒乘客使用行车过程中的紧急救助电话110、120、122和平台安全服务电话;这些电话信息不仅出车时要及时发给乘客,而且在行车过程中,也要多次提示。在温州乐清案件中,滴滴客服在接到被害人朋友朱某某及接案民警的问询电话后,几次三番推脱不及时提供司机和车辆信息,致使施救工作受阻,浪费了宝贵的第一施救时机,这也是它的重大过错。滴滴作为一家运营企业,其目前的安全保障机制充分依赖公安机关,在其自身不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遇有紧急事件不仅不积极配合,反而以公司规定或者保护隐私权的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这是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严重错误认识,是明显重大过错。这里可能涉及到一个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虽然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但不是绝对的。面对隐私权人可能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紧急事件,隐私权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网约车平台对司机和车辆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有必要限度。

  9、线下紧急护卫机制。平台应当自建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建立线下的紧急情况护卫机制。单纯依靠110、120或者122等政府资源,很多情况无法应急,作为平台应当投入相应成本建立配套的线下应急护卫队伍。根本原因网约车平台是一家商业机构,其业务面向广泛的社会公众,如果企业对交通和公安部门的执法资源形成垄断性支配,也是一种巨大的社会不公平。至于这支队伍是平台自建,还是与外包给安保服务机构,这是可以探索的。

  10、行车过程定位监督。对网约顺风车平台要建立全程的定位机制,便于紧急事件发生时及时跟踪和查找,提高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到达率,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11、过错赔偿优先承担。在发生用车纠纷时,平台主动先承担对乘客的赔偿责任,再对过错方进行追偿。这种责任优先承担方式,将有效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进一步贯彻了乘客安全优先原则。

  12、惩罚性赔偿制度。民事制度方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造成严重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的,平台对此有过错的,应当实行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始终让平台保持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

  13、实行行政严监管,对于平台因为重大过错导致严重的乘客安全事故的,实行严厉的行政处罚,直至取消网约车的经营资格。我们看到这两天交通部和公安部已经约谈了滴滴公司,并要求滴滴全国网约顺风车业务下线,笔者完全赞同。这是非常时期非常之举,它既能让平台企业得到彻底整顿,也给交通监管和网络监管部门以研究完善监管措施和标准的喘息之机。

  14、加强刑事责任追究。平台的业务过失责任,不应当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还应当用刑罚加以调整。对于有明确的内控管理要求,而没有认真落实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或者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除上述提出完善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防范措施建议外,我们看到因为很多措施无法及时到位导致行为失范,给每一位可能坐网约顺风车的乘客一个重要提醒,选择坐顺风车需要谨慎再谨慎。

  作为司法机关,必须从网约顺风车平台商业模式出发,考虑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而作为监管部门,则应当顺应民众对公平和安全的期待,采取更有力、更科学的措施加以整顿。

(来源: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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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姜先良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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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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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刑法专业硕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前法官,现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商业合规部负责人,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点睛网高级讲师。

在全球500强企业中国人寿和中央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信保从事反舞弊合规工作多年,在企业合规咨询、合规培训和合规调查及其他风险防控方面研究深入、积累了丰富经验,承办过上百起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大型专项检查,并在企业应对外部调查和处理内部危机事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产品体系。

为壳牌石油、西门子、中国核工业集团、中铁建第五设计院等大型中央企业和跨国企业做过合规培训。为了帮助各地政府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还受邀为北京、浙江等地机构讲授企业合规课程。服务领域涵盖能源、电子、机械设备、医药、汽车制造、互联网科技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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