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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移动互联时代已经到来了,一种新型经济运作模式即共享经济的时代开启了。网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代表性运作模式,吸收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多,网约车平台也不给司机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网约车司机的身份在法律规定上处于模糊地带,如果与平台发生劳动争议,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我们分以下五个层次分别进行阐释。本文的观点展示及争议处理规则均基于本律师的实务经验,其他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可以适用本文展示的争议处理规则的,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展开论述。同时,由于是一家之言及个案法律事实的不同,如果出现谬误,希望指正批评。
一、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与一般法的适用。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均属于行政法、属于特别法的范畴,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相对于民法总则及民法通则也属于特别法的范畴。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一条关于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的特别法优先原则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我们只需要按照特别法的规定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即可。如果我们确定不了他们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我们可以适用其他的民事单行法的规定来处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最终我们如果没有任何特别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我们认定的法律事实,那么我们就适用民事基本法即民法总则及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去解决问题,直至运用公平原则。
根据2016年七部委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协议约定的平等民事关系的规定也充分的说明了以上的观点。
二、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发生相关的劳动争议。
如果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劳动法律及社保规定进行规范处理即可。
三、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未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发生相关争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情形时,劳动关系成立。1、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用工和招工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网约车司机的情形。
1、网约车司机并不是平台公司的正式职工,网约车司机有正式工作或与其他公司就存在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由于网约车司机只能与一家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那么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属于劳务关系的一种,解决争议也是非常明了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赔偿或补偿问题即可。
2、网约车司机属于农民或处于失业状态,我们就要判断网约车司机是否服从平台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具有组织上及人员的上从属性,是否对平台公司有经济上的依赖性来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的某些凭证或记录等因素”情形而推定二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推定的结果是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不适用即可。
3、有证据证明网约车司机的行为是打零工的行为,那么这就是一种挣取外快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如果出现纠纷,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赔偿或补偿问题。
四、区分原则的适用。
按照区分原则,内外有别,可以分别有效,但是内部合同相对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与内部一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及履行,这个善意第三方在我们谈论的话题里指的就是乘客。目前在民法总则、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上均是如此规定或在司法实务中均做类似处理。
五、乘客乘坐网约车发生侵权事故时,平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1、乘客与平台公司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
我们要明确一点,对于乘客而言,向网约平台发出要约,而平台公司接受订单完成承诺给乘客,这时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然后平台公司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派出司机来完成运送任务,这个过程就是典型运输合同的履行行为。我们不能苛责于乘客必须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包括司机和平台的关系是什么,出现侵权事故时应该找谁去赔偿之类的,这就加重了乘客的相关义务。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得出的结论也是唯一的,网约平台接单收款并指派司机完成运送乘客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行为。
2、按照区分原则结合有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平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从内部关系来说,司机和平台的关系依据他们真实的法律关系去处理他们之间发生的相关纠纷即可。
第二、从外部关系来说,乘客如出现伤亡等情形,乘客与平台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乘客可以根据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规定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诉请去主张赔偿权利。
最后,对待共享经济等新生事物,我们总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我们不能禁锢我们的思维,我们也不能照搬法律的规定生搬硬套的去处理,毕竟法律是滞后的,而时代是前进的,我们也需要与时俱进。政府职能部门对这种新型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持有一种审慎的态度,在促进行业发展和实现有效监管之间的价值考量上寻求一种平衡的保护。而法院司法处理的规则总的来说也是趋于审慎及保守的,虽然饱受诟病,但是司法处理的这种更加审慎的考量,本律师一直认为是对的,虽然在个案上本律师也会遇到很多的困扰。在很多新生事物还没有形成稳定的商业形态之前,由于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必须有法可依,不能随便突破法律的规定去任意处理及形成有效的判例。我们的期待就是呼唤基于新型商业模式变革传导下的法律关系的重构及相关制度的革新。
(文章来源:勾晓强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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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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