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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某和陈某发生纠纷口角和肢体冲突之后,两人都选择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打电话报警的时候,两人的说法出现稍微不同。
一、报警内容:说辞不同
刘某报警时说“我在XX小区门口被XX殴打致伤。”
于是,公安机关对刘某的报警,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对案情描述:“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许,我所接事主刘某报称:其在XX市XX区XX小区门口被XX殴打致伤。”
陈某报警时说:“我在XX小区门口和XX因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造成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
于是,公安机关对陈某的报警,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对案情描述:“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许,我所接事主陈某报称:在XX小区门口和XX因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造成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
二、鉴定结果:伤情不同
刘某和陈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分别问他们是否需要验伤。两人均回复说需要验伤,于是,刘某和陈某都做了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结果影响两个人未来的命运: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这意味着,陈某导致刘某轻伤一级的结果,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涉嫌故意伤害罪。
三、陈某抗辩:没有动手打架
因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对陈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调查。
陈某的讯问笔录非常稳定。陈某矢口否认两人发生打架的事情,认为自己没有动手打过刘某,刘某是怎么受伤的,他也不知道。
刘某则一口咬定,就是陈某殴打导致轻伤结果,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
四、裁判结果:受案登记表影响自由心证
在陈某和刘某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还是必须作出一个裁决:要么相信陈某的供述,要么相信刘某的被害人陈述,两个故事版本,总有一个更加符合事实,法院有作出裁决的义务。
此时,法官相信谁,往往取决于他看到的证据和他对证据的看法。
法官比对受案登记表认为:
其一,被告人陈某供述两人并未发生打斗的供述,与他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时所声称的有较大出入。根据案件受理登记表,陈某报警时声称“在XX小区门口和XX因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造成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
其二,被害人刘某陈述被XX殴打致伤,与他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时所声称的内容吻合。根据受理案件登记表,刘某报警时声称“其在XX市XX区XX小区门口被XX殴打致伤。”
因此,法院更加相信刘某始终稳定的陈述,判决认定陈某故意伤害事实成立。
五、小结
本案对陈某而言最不利的证据之一,就是“受理案件登记表”,该登记表载明陈某报警时声称“在XX小区门口和XX因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造成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据此,他之后供述从未发生打斗的可信度就备受质疑。
虽然辩护律师提出,“受理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单方面制作、填写出具的,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与陈某所叙述案情不符。然而,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没有如实记录陈某报警时的叙述。
所以说,纠纷发生后,报警时,你的说法不同,法律责任就不同。报警时说的事实对自己不利,那么,你很可能就是被自己坑死的。所以,报警就意味着要为辩护做准备!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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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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